平等与自由的价值追求不完全相同,平等追求一种人与人的大致相同,强调的是人的共性,而自由则追求一种人与人的不同,强调的是每一个人的特性,平等体现的是步调一致,自由展现的是色彩斑斓。“自由偶尔造成的灾难”,“是直接的,谁都一目了然,而且人人都可能或多或少身受其害。极端的平等造成的灾难,只有慢慢地显示出来,逐渐地侵害社会肌体。人们只有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现它,而在它将要危害十分严重的时候,由于习惯成自然,人们还会不以为然了。”过度的自由所带来的危害是即便肤浅的人也能发现的,而“对于平等给我们带来的危险,则只有头脑清晰和观察力强的人才能发现”。[37]以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在自由与平等的问题上,一方面我们现有的自由还不太平等,如特权的普遍存在,不仅在权力人与普通百姓之间,而且在同是百姓的本地人与外地人、城里人与农村人之间,都存在着诸多的不平等,有些人无疑有更多的自由,有些人无疑更不自由,且二者间的差别过于悬殊。如果说这种区别对待在过去的某个历史时期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话,那么,现在这种合理性正在消失,其不合理性却日意凸现。另一方面,我们还有一些平等的不自由,例如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等等,不仅农村人缺乏这些自由,城里人也没有充分享有这些自由,下岗工人、农民工、流浪汉没有这些自由,大学生、知识分子、新闻媒体也未必有这些自由,这种全体的没有自由就是一种平等的不自由。
宪法上列举了种种自由,同时强调这些自由是人人享有的,在这些自由面前每个人是平等的,因此,
宪法关注的主要是平等的自由,而不是有差别的自由。
宪法将平等附加在每一个自由的身上,渗透在每一份自由的细胞里,不论什么自由——只要它是
宪法所确认的自由,就都应该具有平等的特点。因为
宪法上的自由是人的“基本”自由:越是基本的自由,越应当具有平等性;越是特别的自由,越可能具有专门性。但是
宪法确认的这种平等又是以自由为前提的,平等主要是针对自由而存在的,如果没有自由,平等将失去其依托。虽然公民义务也具有平等性,国家权力也应该平等地对待公民,但公民义务的平等性是建立在公民权利平等性的基础之上的,国家权力的平等待人也主要是指国家平等地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因此,作为一项
宪法原则,保障人权的原则是比平等原则更重要、更基本的原则,
宪法首先确认的是保障权利与自由的原则,然后在此基础上才进一步确认平等地保障这些权利与自由的子原则,保障人权是
宪法的基本原则,而平等原则是这一原则的派生性原则,
宪法认为自由比平等具有更重要、更基础性的价值。农民起义中“均贫富”的口号表明农民们将平等作为理想社会的最重要基石,但这种平等主要是指财富的平等,而不是权利与自由的平等;而宪政社会将自由作为自己最重要的目标,强调在自由的基础上实现平等,平等依附于自由而存在,而不是自由依附于平等而存在。缺乏自由内涵的平等不仅可能失去自由,而且最终亦难以实现平等,相反极易转向专制和独裁;而以自由为基础的平等最终不仅实现了自由,也实现了平等。
宪法的目标是在自由与平等之间寻找一种平衡,
宪法保障的自由不是脱离平等的自由,
宪法保障的平等是建立在自由基础上的平等。如果我们的社会过于追求平等,那么将可能失去自由——最初是在某些方面、后来则是在一切方面都丧失自由;如果我们过于强调自由,又可能导致不平等——起初是部分人不平等、最后是所有人不平等。但自由与平等在
宪法中并非居于同等地位,自由永远是
宪法最高和最终的追求,而平等只是规范自由的一个砝码。
四、市民特权与对外地人的歧视
在我国,追求平等、公平主要表现为多数人反对少数人拥有特权,多数人向少数人要求平等,但我们可能忽略了另外一个方面,即市民的特权,市民相对非市民往往拥有特权,他们之间是不平等的。由于在一个城市中市民是多数,非市民的外地人是少数,因此这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特权,尤其突出地表现为城市市民对进城农民的特权。同是“老百姓”,但后者属于更低层次的“草根”,他们在城市受到的来自市民的歧视犹如当年罗马帝国对外邦人的歧视。如果说我们对少数人拥有特权总是忿忿不平,因为多数人受到歧视总是更明显地显示了不平等,那么,长期以来我们对少数人受到歧视却较为心安理得,对这种“不平等”反映较为麻木。[38]在我们的城市建设乃至整个国家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牺牲部分人的利益似乎被正当化了,个人的权利、尤其是地位卑微的人的权利被漠视、被牺牲,不仅被政府认可,而且被一些社会精英认可,被地位不那么卑微的许许多多人认可。
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法律上的平等是有范围的,这个范围有一个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最初的平等只在极小的人群中存在,“许多前现代的社会甚至并不承认‘人’是一个描述性范畴,而是以社会地位或集体成员的身份来定义人。……外人在某种程度上‘不是人’。同样,古希腊把世界分为希腊人和野蛮人。”[39]乌尔比安指出:“就国家法而言,奴隶被认为不是人;但按照自然法,事情就不是这般了,因为自然法把所有的人都视为是平等的。”[40]资产阶级革命无疑是一场巨大的平等运动,它最初基本上实现了中产阶级成年男子之间的平等;随着对财产限制的取消,这种平等扩大到所有成年男性;妇女解放运动的兴起使女性逐步享有了和男子同等的法律权利。如果说奴隶制、封建制下的平等是一种等级内的平等,即在同一等级中彼此的地位基本平等,但与其他等级之间却存在明显的不平等,那么资本主义时代的平等基本上是从最初的资产阶级内部平等到后来逐步发展到公民的平等,不论身处何种阶级,不论其政治地位、财产状况、家庭背景如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我们今天这个时代,平等的进一步发展在打破更大的地域限制,如从公民平等到人的平等,从基本的人身自由、生存权的平等到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的平等,外国人、无国籍人、难民都和本国公民一样获得了基本人权。虽然目前仍然有许多国家,包括最发达的西方国家在劳动保障、失业救济等方面对本国公民与外国人是加以区别对待的,但就像贵族与平民之间在法律上的不平等最终将被法律取消一样,公民平等也终将被人的平等所取代,只是这将必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