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追求的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宪法保障的平等权构成法律上的平等权的基础。法律的任务首先是要实现
宪法上的平等权,实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一般不是
宪法、而是法律的任务。但即便是法律,也把实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如在
刑法、民法、诉讼法、
劳动法、
婚姻法、
教育法等大多数法律中,贯彻的主要都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以体现
宪法中的平等原则。某些特别法的任务可能是实现“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华侨等权利保障法主要是对这些特定人群的权利的保护(但这些特别法中并非都是特别保护条款,如《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大多数条文强调的是男女平等)。除此之外,某些一般法中的特别规范也体现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如民法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刑法中对孕妇的保护,
婚姻法中对老人、儿童的保护等等。
三、平等与自由
一般来说,平等与自由是紧密相连的,不平等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正如卢梭所说,没有平等,就没有自由,[26]我们同样也可以说,没有自由,平等亦没有意义。奴隶们争取的既有平等,也有自由。“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屈服于别人的意志。自由还在于不使别人的意志屈服于我们的意志;如果屈服了,那就不是服从公约的法律了。做了主人的人,就不可能自由。”[27]当一个人在法律上位于另一个人之上或之下,他们之间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使他们双方都失去了自由。作为政府,“必须同等地关心和尊重人民。它决不应该认为某些公民因为值得更多地关心,就可以拥有更多的权利,从而不平等地分配利益或者机会。它决不应该因为某个公民对于美好生活的看法……比另一个公民的看法更加优越或者尊贵,就限制自由。”[28]
有平等不一定有自由,有时候可能存在一种不自由的平等,如文革中被下放到农村的知识分子可能是平等的,监狱里的囚犯也是平等的,[29]但他们都没有自由,在不自由这一点上,他们是平等的,即平等地享有不自由。“在共和政体之下,人人都是平等的。在专制政体之下,人人也都是平等的。在共和国,人人平等是因为每一个人‘什么都是’;在专制国家,人人平等是因为每一个人‘什么都不是’。”[30]在计划经济的时代,人们可以享有一定的利益,如就业、福利、受教育等等,但这并不一定是自由,而是国家统一分配、统一安排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人们拥有丰富的物质利益,也不意味着人们就拥有自由。人如果被当作机器或机器上的螺丝钉,则人是没有自由的,因为机器不需要自由,它们需要的是保养,以便更好地被使用。机器需要爱护,所以应该得到合理的使用(不能过度使用)和良好的保养(否则会影响使用效果),但机器不需要尊重,机器没有自我意识,没有感情、没有对自由的渴望,而人有。如果人没有自由,即便是有丰富的物质财富,他也不是一个健全的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在计划经济时代,物质利益基本上都是国家分配给公民的,因此人们得到这些物质利益后总是对国家充满感激(而人们一般不会因为自己通过行使权利获得了利益而感激国家)。政府在分配物质利益的时候,可能做到人人平等,使人们得到大体相同的利益,但这种平等并不自然带来自由,甚至可能以牺牲自由为代价。如果人们对这种平等但不自由的生活没有异议,尤其是当大家的利益被分配得较为平等、供应得较为充分的时候,人们还可能非常满足于这种没有自由的平等,但这是一种畸形的平等,人们如果接受它将可能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政府并不总是能够公平分配利益的,我们不要忘记政府也可能有私心,有偏袒,有不公正,因此他们可能给听话顺从的公民分配得更多,给自己的亲朋好友更实惠的利益,这时候平等就开始受到破坏,不平等开始出现。[31]于是人们才发现,没有自由,平等是很难长久维持的,平等与自由情同手足,缺一不可。
有时候,也可能有一种不平等的自由,人们之间是不平等的,但都有一定的自由,区别在有的人自由多一些,有的人自由少一些。这种不平等的自由或许是一种不完美的自由,但它比完全没有自由要好,比不自由的平等要好——只要这种自由没有太多地脱离平等。对于人类来说,自由或许比平等更有价值,“自由,就是有权行动。……使人自由,就是使人生存,……缺乏自由,那只能是虚无和死亡;不自由,则是不准生存。”[32]如果我们宁可选择不自由的平等,也不愿选择不平等的自由,那将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过于看重平等,尤其是以牺牲自由作代价去换取平等,最终可能导致平等地被奴役。托克维尔曾告戒说,人们“追求平等的激情可能达到狂热的地步。……人们就会象获得战利品似地去争取平等,象怕被人抢走的宝物似地抱着平等不放。追求平等的激情完全控制了人心,并在人心中扩展和弥漫。这时,你不能警告他们如此盲目地专门追求平等将会失去最宝贵的利益,因为他们根本听不进去;你也不能向他们指明如此只顾平等而会使自由从手中丢掉,因为他们的眼中只有平等,或者说他们看到天地间最值得羡慕的东西只有平等。”“他们希望在自由之中享受平等,在不能如此的时候,也愿意在奴役之中享用平等。”因此,“平等可能产生两种倾向,”其中之一是“使人们沿着一条漫长的、隐而不现的、但确实存在的道路走上被奴役的状态。”[33]当然,过于看重自由而牺牲平等也可能带来弊端,如使贫富过于悬殊,“社会法律的设立,决不是为了使弱者更弱,强者更强,恰恰相反,而是为了保护弱者以抵御强者,保障他们获得全部权利。”[34]一个人过于自由往往会侵犯别人的自由,“当代的所有人,如欲使自己的同类得到和保持独立和尊严,就得表明自己是平等的友人,而能够证明自己是平等的友人的唯一方法,就是平等待人。”[35]任何健全的人、健全的社会追求的都是自由与平等的结合,既有自由又有平等。但平等与自由又往往不可能完全同步,当二者出现矛盾时,自由一般应该成为更优先考虑的价值(在不超过平等的基本界限之内),完全不平等的自由是任何正常人都难以接受的,但完全平等的自由也往往很难实现。[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