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间接代理制度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按照大陆法系只承认直接代理(显名代理)和将行纪等同于间接代理,在对委托人、行纪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上是不完全的,因为毕竟行纪人作为代理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委托人要通过行纪人或第三人通过行纪人才能获得相应的法律效果,一旦在法律关系运行中出现差错,对各方利益的保护难免有失偏颇,而间接代理通过赋予委托人以介入权和第三人选择权,使得委托人和第三人从自己的利益考虑,代理人也可以从负担中清晰的解脱出来,公平合理的保护各方的利益,以满足交易的需要。
③ 间接代理制度彰显了效率价值目标。
间接代理制度一方面为委托人委托在某领域有资格或经验的代理人去从事交易活动提供了法律保证,另一方面,当出事交易故障的时候,通过赋予委托人以介入权和第三人选择权,委托人和第三人都可以越过代理人直接交涉,使他们直接发生联系,加速交易的实现。这样更有利于鼓励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和费用。特别是在诉讼领域,可以减少以前关于两个合同诉讼,直接以一个合同成为诉讼的争论点,简化诉讼,提高诉讼效率,最大限度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这样,正是间接代理制度,大大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利益。
(2)间接代理制度设置的必要性
① 间接代理制度的设置可以完善大陆法系的代理理论。
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只有直接代理的理论,同时将行纪等同于间接代理,并且也只在商法典有所规定并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这说明大陆法的代理理论是有缺漏的。我国是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在承袭像德国民法典这样一些优秀法典的先进法律制度的同时应该有所创新,切记不能将任何法律制度视为“圣旨”,原封不动的照搬过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的增加,难免会出现制度与现实的不协调性和严重的落后性。间接代理制度的设置正是现实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虽然一种制度的设置会对原来的体系安排有所变动,但并不能因此取消对先进制度的设计,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相反间接代理制度的设置正好完善代理理论的不足,从而更有利于法典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② 间接代理制度的设置是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内在要求。
我国民法典正在如火如荼的制定之中,一部法典的制定代表着最新法律成果出台,我国民法典欲想成为一部优秀的让世界其他国家效仿的经典之作,一定要在各个理论制度的设置和安排下作理性的思考,虽然成文法有其故有的局限性,但法律制度的设计应该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间接代理制度做为代理的一部分,代理为民法总则的内容,间接代理制度的设置一方面使代理制度更加丰满,一方面为丰富民法总则的内容带来盈盈新意。虽然民法典有许多的制度,每一种制度设置的科学性决定了一部法典的科学性。故我国民法典制定需要间接代理制度的“参与”,这是民法典制定的内在要求。
③ 间接代理制度的设置是我国与国际贸易接轨重要保证。
前文论及间接代理制度与中国外贸代理活动的关系,入世后的中国,贸易活动会更多,国家之间的交易可以类比成以前个人之间的交易,当然代理在交易中发挥的作用是有目共睹。间接代理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制度确立下来,国家间的交易活动使各交易各国都能共赢,同时也能最大限度的保护交易国各方的利益。这样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只要能得到充分的体现,我国的贸易活动将会为自己带来的更大的财富,同时也会赢得在世界贸易市场中的地位。间接代理制度的设置能提供一种制度保障,加上一些国际条约有相关的规定,如《欧洲
合同法原则》、《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等,因此,间接代理制度的设置是我国与国际贸易接轨重要保证。
四、间接代理制度的设置构想
对间接代理制度基本内容进行梳理,目的就是为了对这一制度的设置能够构建一个恰当的框架,下面笔者先对我国现行有关间接代理制度一些问题进行分析,然而针对这些问题为间接代理制度的设置提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