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金融信息产业准入世贸之诉
李震
【全文】
2008年3月3日,欧共体和美国分别发表声明表示,已正式就外资金融信息提供商(Foreign Financial Information Suppliers)在华营运受阻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请磋商,3月14日,二者又几乎在同一时间提请加入对方向中国的磋商程序并被WTO接受。
欧共体认为,中国阻止外资金融信息提供商直接向其客户提供服务。外资金融信息提供商必须通过新华社旗下的“中国经济信息服务(China Economic Information Service)”部门审批后才能营运,而新华社最近成立了一家与外资金融信息提供商同台竞技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新华08”,欧共体已努力通过合作和对话方式与中方协商解决,但未成功,中方的措施有违中国入世承诺以及GATS和TRIPS协议,违背了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原则,中国的规则为欧共体金融信息提供商的贸易业务设置了严格障碍,这反而阻止了中国金融市场的顺利运作和透明,欧共体一直与中国有关当局对话并表明,这样的发展局面有违中国建立稳定竞争性金融市场的初衷,而中国金融信息提供商将在稳定的现代化金融信息服务市场中茁壮成长。欧共体贸易委员皮特•曼德尔森指出:“竞争、开放的金融服务市场是强劲金融体系的血液,但中国的规则倾斜了对外资公司的天平。”
除与欧共体持有相同的理由外,美国在提请磋商时还进一步表明,中方要求外资金融信息服务商向新华社体系下的外国信息管理中心(Foreign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Center)提交有关信息服务、客户以及外国提供商具体且机密的信息,但中国信息服务商并没有类似限制,这显然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此外,中国同意外国金融信息服务商设立的代表处非常有限,对于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的设立更是严格禁止。
客观而言,从世界金融运行轨迹和我国金融产业发展现状看,欧共体和美国的诉求及理由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信息的透明有助于金融市场稳健发展,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也的确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一揽子承诺。但若仔细剖析,若要求中国不顾金融业先天的风险性,不充分考虑世贸组织成员国均认可金融业适用于作为特例的“审慎除外”原则,一味地盲从GATS义务,非理性地完全开放金融信息服务市场,将可能为我国经济平稳发展埋下巨大隐患,特别是在现有国际金融市场格局和金融市场剧烈振荡下,甚至将会拖累中国经济发展的坚实步伐。另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自2001年中国入世以来,由于中国政府严格按照GATS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承诺而获取巨大利润,现已积极渗透村镇金融市场,至于市场透明度问题,中国金融发展取得的成就与我国金融市场信息公开息息相关。所以,无论从何而言,欧共体和美国的理由均缺乏坚实的证据作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