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
按照当下英美的一般习惯用法,说到法哲学时就用“法理学(Jurisprudence)”这个词。本文用到“法理学”和“法哲学”这两个概念时,也遵从这种学术传统,不做严格区分。
(美)波斯纳的法理学三部曲分别为:《法理学问题》,《超越法律》,《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现都已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纳入《波斯纳文丛》出版。
这里德沃金借用罗尔斯关于概念(concept)和观念(conception)的区分,参见P5-6。概念和观念的区分是抽象层次上的区分。对一个抽象的概念可以做各种具体的构想。例如, “尊敬”揭示了“礼貌”这一概念的抽象涵义,但在不同场合怎样的行为算是尊敬则可能有不同的见解,这些见解就是礼貌的各种观念。一个抽象的概念之下可以容纳众多不同,乃至对立的观念.参见P140;P65、83等。
霍姆斯语,见Lochner v New York ,198U.S.48,69(1908) Holmes,J.dissenting.
德沃金认为“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抽象基础……法理学是判决的一般组成部分,亦即任何依法判决的无声开场白。”见P83。
德沃金非常强调法律的整全性和融贯性,认为法官的判决要做到前后一致,表里如一,一视同仁。参见P156;P201以下。
参见P3-29。拉兹把权威与推理联系起来,提出“任何法律制度都主张拥有权威”的命题。他认为“法律是一套共同决定其规定内容的(潜在冲突的或强化的)理由体系”,是实践推理的权威性理由。拉兹的“法律的权威”理论被认为是对法哲学、政治哲学以及法律推理理论的重大贡献。本文在此基本遵循拉兹的主张。
转引自:Ronald Dworkin,Hart`s Postscript and the Character of Political Philosophy,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 24,No. 1 (2004), pp. 1 - 37.
法律有没有融贯性,是否一个没有矛盾和漏洞的无缝之网?法律的融贯性是本体意义上的,还是在认识论意义上的,或是法律推理的要求?这本身就是哲学和法哲学争论的命题。参见。
例如:德沃金认为“法哲学是任何依法判决无声的开场白”,见P。
按照德沃金的意思,所谓适切与证立就是要求法官的裁判既要与以往政治决定相适合或融贯(fit),又要对已经确立的法律及其实践提供最佳的道德证立(justification),从而将法律“以其最佳面貌展现出来”参见P83。
德沃金的这些方法在他的成熟作品《法律帝国》里都有较为系统的阐发。在其较早一点的作品,如《认真对待权利》,《原则问题》也都有较好的论述。
这里所提到的案件,都是在我国近20年发生的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媒体和学术有大量相关的报道和讨论,本文在此就不予介绍了。
德沃金的法哲学观涉及非常复杂的哲学和法理学背景,引起了英美法哲学新一轮关于法理学本质的讨论,即“描述性法理学与规范法理学之争”。本文在此无法对之进行详细的讨论,相关基础文献请看哈特《法律的概念》后记和德沃金最新著作《法袍中的正义》(Justice in Robes),published b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6。
齐玉林案和孙志刚案都是最近几年发生在我国的,涉及公民
宪法基本权利的,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