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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

左氏评析《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


左明


【全文】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出版时间不详
  中国银行,历来被看作是四大国有银行之一,其资金实力之强、社会地位之高无需我多说。这回轮到中国银行江西分行做行政诉讼的原告了,到底是“店大欺客”,还是“客大欺店”,还是势均力敌(毕竟,不论原告还是被告,用老百姓的话讲:都是“共产党的买卖”,谁怕谁呀?),让我们拭目以待。
  本案初审历时三年有余(从1996年8月28日到1999年12月22日),可谓旷日持久。二审裁定发回重审,也历时两年有余(从初审结束到2001年2月1日)。初审法院重审,又历时一年有余(从2001年2月1日到2002年4月4日)。
  让《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见鬼去吧。
  最高法院“玩儿起了深沉”,认定:“南昌市房管局对其违法办理抵押登记而酿成信托公司财产损失的后果,在天龙公司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南昌市房管局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当,应予纠正。”这种文字游戏可能用错了地方。尽人皆知(当然是指业内人士):行政赔偿适用“违法归责原则”,既不是什么“补充赔偿责任”,更不可能是什么“过失赔偿责任”。相比较而言,初审认定的“补充赔偿责任”并非归责原则,只是赔偿方式和实际赔偿结果的一种表述,没有根本错误。而最高法院认定的“过失赔偿责任”,就比较离谱儿了。明显是:好钢使在了刀背儿上,聪明用错了地儿。但是,从终极意义上来讲,所有的违法行为(也包括所有的法律行为)都必然是由活生生的自然人来实施或完成的,所有的罪错都一定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前提的。《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违法归责原则,只不过是在特定的情景下,对过错责任的变种,是由国家这层面纱遮盖了公务员的神秘的面目。
  最高法院认为:“南昌市房管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数额向天龙公司行使追偿权。”这里的追偿权,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所谓的追偿的方式应该是:以某行政机关为原告,以被追偿人为被告,提起一场不是民事诉讼的诉讼(因为:该行政机关与该被追偿人根本就不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它们之间所形成的根本就不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这是一种较为罕见的诉讼,甚至是从未发生过的诉讼。
  在普通的民事纠葛中,往往会有国家公权力(不是以纠纷解决者的身份)的介入,例如本案。使纯净的关系变得复杂。特别是涉及国家赔偿的问题的时候,权力人“降格”为赔偿人,使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纠缠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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