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氏评析《赖恒安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不予复议行政纠纷上诉案》
左明
【全文】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出版日期不详
又是一起学校与教师之间的纠纷,但这只是本案纠纷的起因。
教师一方(即原告)认为自己受到了学校的不公正待遇,但却“打死也没想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是教师太无知,而实在是此路(即诉讼)不通啊。
政府裁定不予复议,“裁定”二字应慎用。记得在中国国民党党内,“总理”送与孙中山,“总裁”让给蒋介石,他人是万万不可染指的。
调整工资(被习惯的称为“人事纠纷”),是不是法律纠纷?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那是当然。工资是劳动报酬,要么约定,要么法定。根据形势的发展,调整是势所必然的,但调整者的调整行为必须合法或合约。如此简单的基本命题,时至今日,除了企业中的劳动者之外,几乎所有其他领域劳动者(供职于特定组织,主要指各级各类国有组织:机关、事业、社团等)的薪酬纠纷,均处于司法救济的盲区。为国家“打工”是国人的荣耀,但由于各级各类国有组织的真实所有人(即国家)缺位,“冒名顶替”的往往是单位的领导(一个或少数几个自然人),他们的意志取代了国家的意志,他们的代理行为的正当性必须受到质疑。工作者与其所属的各级各类国有组织的几乎所有纠纷,均被缺乏法律依据的申诉屏蔽了。不仅限于纠纷,各级各类国有组织主体及其行为还在相当程度上置身于法治之外。现行的一些法律(诸如《
教师法》、《
公务员法》等),其内容主要限于抽象的权利宣示,而对于权利的司法救济却避而不谈。听话、照办,这恐怕就是所有公职岗位工作者的唯一宿命。制度根本就没有设计“给你说话”的机会。以人为本,还要从以法律的名义去呵护人的基本权利开始。
学校对教师的处理(关于工资和职称),教师不服,原本可以形成一个简单的诉讼,但现实却不允许。上访,古已有之,是冤民惯用的手段。在共和国时期,本案原告也不例外。
上访的结果,是得到了渝州大学的再次处理结果(是根据重庆市教委的要求),其表现形式是“关于赖恒安同志反映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如果没有猜错的话,此次的处理结果与以前的处理结果是一样的。处理结果当然应该直接告知上访人(即原告)。然而却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