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氏评析《安徽省淮南市洞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安徽省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政纠纷上诉案》
左明
【全文】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出版日期不详
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又把行政机关给“裹挟”进来了。
前后相连的两个行政诉讼,实际上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第一个行政诉讼,是原告对被告吊销其房产证不服而提起。结果,安徽省高院终审判决原告败诉。
第二个行政诉讼(即本案),是原告对被告颁发给第三人房产证不服而提起。这一次,原告直接向安徽省高院起诉。可能的意图:明知安徽省高院会“枉法裁判”(因为有前车之鉴吗),因此也根本就没把希望寄托在它的身上,初审只是虚晃一枪,真正的较量要到上诉时(由最高法院审理)才能见分晓。很明显,如果初审在淮南市中院,即使胜诉也极有可能会因在终审中败诉而空欢喜。对此,原告心里跟明镜儿似的。
令人吃惊的倒是安徽省高院大义凛然、知难而上。如果它有所顾忌的话(即在上诉中可能会由最高法院推翻它的初审),那么,它完全可以“耍个手腕儿”:通过“案件移交”的方式,顺理成章的把皮球踢给淮南市中院,而坐享终局裁决人的地位。而且,按照现行的《
行政诉讼法》中的级别管辖的规定,安徽省高院完全没有受理此案的强制义务。如此运作,合法合理。也许是“无知者无畏”,也许是“心底无私天地宽”。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意外果然出现了:在本案初审中,安徽省高院出乎意料的认定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不全,被告据此做出的颁证行为不合法,应予撤销。真是“太阳从西边出来了”。
但是老谋深算的原告面对胜诉判决,一眼便看出这只是——障眼法。初审的结论可以换一种方式来解读:只要第三人在以后提供完整的证据,便可铁定获得房产证。而且这样的要求对于第三人而言可以轻易达到。好家伙,定睛一看,这是一个似赢实输的判决。至此,我们必须“钦佩”安徽省高院绝非等闲之辈。关羽有“拖刀计”,黄忠有“苦肉计”,《三国演义》可不是白看的,能够运用自如的计谋才算学到了家。
更加奇怪的是:初审败诉的被告和丢了房产证的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诉。这无疑会使某种猜测的确定性又加深了一步。
到头来,“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偷鸡不成,反蚀了一把米”。被告和第三人为此付出了数额不菲的诉讼费(两审合计二十二万余元,这其中可有纳税人的血汗)。而初审法院(即安徽省高院)对于自己的错误判决,在现行体制之下,是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的。因此才会出现:“官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的“壮烈”图景。也正是因为其满不在乎、无所畏惧,当属“过于自信”(满以为滴水不漏的瞒天过海之计竟然意外失手、没有得逞)的过失(既不是无知,也不是无私),才成全了本案的圆满结局。否则的话:无法昭雪的沉冤之塔,又会多了一粒沙土。我说此话,倒不是想非要安徽省高院支付一些银子,或非要追究其中是否有法官枉法裁判的可能(当然,如果有确凿证据,肯定要追查到底)。只是想表达:除了金钱和职位,一个法律主体的声誉,可能或应该比前两者更为重要。遗憾的是,现在的社会,还没有进化到需要为“什么狗屁”声誉付出代价的地步。古训有云:“人活脸、树活皮。”这其中的“人”,在当下,应该包括各级各类公职机关。
穿插于其间的还有一场民事诉讼。即本案第三人诉本案原告房屋产权纠纷,也是由本案初审法院受理。只是不知:如此普通的民事诉讼,为何要安徽省高院初审?恐怕,只有本案第三人和安徽省高院知道答案。该案的受理时间早于本案。待本案起诉后,安徽省高院裁定中止审理民事诉讼。这里涉及一个理论问题:同时审理的交织在一起的若干案件“谁为谁让路”的问题。简单的答案:哪个纠纷的解决是另一个纠纷解决的先决条件,就先审理哪个案件。而千万不能机械的得出:什么“行政优于民事”或“刑事优于行政”等以“血统”定顺序的荒唐答案。在此,安徽省高院就犯了一个“技术性”错误,颠倒了前后审理的顺序(产权的确定是颁证的前提,而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