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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事业三十年

检察事业三十年


陈军伟


【全文】
  今年有太多的事情值得我们回味与思考,从南方的冰雪到拉萨的打砸抢烧,从奥运火炬传递的风波到汶川大地震死难的同胞,从高涨的物价到急剧下跌的股市。是不是注定这是一个不寻常的年份?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周年,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周年。检察机关的恢复重建对于很多国人来讲,也许并不值得重视。我们有太多的节日,日历上不是节日的日子反倒很少。但对于关心中国法治进程的人,对于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它也许并非可有可无。按照中国人的传统,逢十是大祭,是需要我们隆重纪念,深刻反思的时候。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78年《宪法》,恢复了检察机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1979年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首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对检察机关的职责做了调整。如同中国自己的命运一样,在波折和动荡之后,开始逐渐复苏和成长。
  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两个宪法性文件,为新中国国家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和法律基础。根据这两个文件成立了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新成立的检察机关迅即投入到当时的社会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实际斗争中去,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改造的执行者。54宪法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下“一府两院”的国家体制,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定位。到1958年检察机构体系在全国基本建立。1957年的“反右”斗争扩大化、1958年的“大跃进”、1959年“庐山会议”后的反右倾斗争,使检察工作遭到严重冲击,宪法规定的检察制度难以运行。1961年11月,以精简机构为借口,公安机关、法院和检察机关三部门合并。1968年经毛泽东批准检察机关撤销。75年宪法规定:“各级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从宪法上取消了检察机关,直至78年宪法恢复设置。82年《宪法》明确检察院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从这些历史的排列中,我们可以看出检察机关的发展和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息息相关、紧密相联。中国的民主建设发展时,检察事业也获得发展。中国的民主建设受到挫折时,检察事业也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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