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以改变、完善法律或制度来寄托哀思的方式令人感叹。当人们在一场不幸中失去亲人或家人遭受创痛,如果这一悲伤是可以通过制度或法律的改进来消除或减少的话,一个普通的美国人就会自觉地承担其推动立法或制度优化的责任,只为了避免其他人再受二茬罪。可以想见,当他们呼吁呐喊时也会对短期内法律能否如人所愿地进行修改吃不太准,但每个人又都知道这一股股推动立法的力量就像暗流涌动,不时会在市政选举或慈善集会中冒出来,并最终在议会大厦或政府大楼涤荡出一种新的秩序。这般透着悲壮色彩的文明过程牵动世人敬佩和肃然的目光,因为所包含的一切已经超越了个人的哀思,而是追求对他人生命的更大程度的尊重和关切。当每个公民都怀着强烈的信念烈焰来锻铸法律和制度的时候,法律和制度就不再是一股异己的绳索,而成为我们自己掌握的对生命与权利的保障。化悲痛为法律的做法值得回味。在我们中国人眼里,法律恐怕只是一种外在的约束,立法似乎与普通百姓没有什么联系。处于不幸中的人们更难以在经济赔偿与精神抚慰之外,寻求法律的完善。事实上,法律本来就是个人社会生活的准绳,维系着我们的生命、安全和权利。
如果把上面这些刻有名字的法律按时间顺序排列开来,就会形成一定规模的纪念碑林,倘佯其中,指指点点、品头论足,于扼腕激动之间,就会豁然认识到在人类进步和法律文明的进程中,古代和中世纪的做法明显反映出个人崇拜、权威(皇权、教权)至上的传统意识,近现代的实践则体现了对民主立法参与者个人的敬重,当代的样式充溢着社会立法者对教训的痛切总结;于庆幸未生逢其时、其地之余,又会油然为自己往日常把法律专业当成谋生手段(而非事业)的那份浅薄感到不安。今天活着的人们以及后来者,应当珍爱法律规则中的每一条、每一款,因为那里面很有可能包藏着真实的生命。老实地说,对美国法律在西方法律中取得了“理智上的领导地位”这种论调,不服气的学者肯定一大片,可公允地论及美国在法律和制度命名方面又确实做得到位、有讲究。美国人的观念似乎是“法律本来由国家所出,文明社会不允许私人之法存在,再动不动就于法律前面加上美国字样纯属浪费笔墨”,没想到如此一来反倒妙笔生花,并且从中可以以小见大,那就是法律和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要充分流露“人文精神”——自由与平等。
【注释】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参见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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