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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和制度名称的片想

关于法律和制度名称的片想


史彤彪


【全文】
  法律、制度总是因人们的需要而产生,可也并不是说来就来的简单之举,于其背后必须要有紧迫的事由和认真的思考,甚至往往存在血与泪的凝聚。从这种意义上说,应该给法律和制度起个有意义的名字,让人能从中体味并记住其中的特殊含义,甚至一提起它可以讲出一段让人难忘的故事。或许出于此因,从古至今有很多法律及制度是以人甚至动物的名字来命名的。
  第一类,因制定者或编纂者得其名
  迄今所知的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叫《乌尔纳姆法典》。乌尔纳姆(前2113-前2096在位)是古时候位于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两河流域的乌尔第三王朝的创始者,他在统治期间编纂了适用于全境的成文法典。别看法典就29条(序言除外),但在法律文明史上值得提及,这不光是因为“成文法祖师爷的地位”,还由于清楚地表明当时的立法已采取罚金赔偿的方式来逐步代替从前的同态复仇。而且,用国王的名字来定义一部法律的传统极有可能就是从乌氏开始的。之后的古巴比伦第三代国王汉谟拉比,在位期间(约前1792-前1750)也搞出了两河流域最有代表性的规范文件《汉谟拉比法典》。它刻于一根黑色玄武岩的石柱上,又称“石柱法”。
  雅典国家的第一部成文法是公元前621年的《德拉古法》。德拉古当时为一名执政官,他把现行的习惯法加以整理用于审判案子,以严酷而声名远扬。例如,犯盗窃、纵火、杀人等罪同处死刑,甚至连一个人“懒惰”、偷盗蔬菜和水果也会丧命。当时曾有人提出质问:“为什么对任何罪都一样采用死刑呢?”德拉古来了一句:“轻罪理当处死,至于重罪则找不到另外的刑罚了。”于是后人称这部法律“不是用墨水写的,而是用血写的”。亚里士多德说话也不客气:“除了以课罪从重、处刑严峻著名外,德拉古法律没有值得提示的特点。”要是德拉古知道今天史书上将其名字与“最残酷”的法律划了等号,是否会后悔用了自己的名字给这部法律命名呢?
  古罗马时期,历代皇帝进行过多次法典编纂工作。然而,以皇帝名字作为法律标志的并不多见。找来寻去,大概只有两部。一是狄奥多西二世(401-450)颁布的《狄奥多西法典》,二是东罗马帝国的查士丁尼掌权期间隆重推出的《查士丁尼法典》(由10人组成委员会历经多时修订而成,共12卷)。
  要评东西方皇帝中谁对法律制定工作最上心,朱元璋和拿破仑应该位居榜首。明太祖朱元璋命尚书、御史、丞相等要官详定大明律,最终以30卷共460条的规模颁行全国,前后耗时24载。似乎上了瘾而一发不可收,他接着用2年时间亲自编定《大诰》四编(236条),内容基本为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过犯的案例汇编。由于对自己的“创造”酷爱异常,竟动用法律手段在民间强制推行,《大诰》颁布时他宣告:“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但要注意的是,中国皇帝贵为至尊世人皆知,可一直没有开过用制定者命名法律的先河,要么以朝代标明(如《宋刑统》、《唐律疏义》、《大清律》),要么以年号代表(如《开皇律》、《雍正会典》、《嘉庆会典》),要么以国君的诏令、诰来出现。到了朱元璋那里,祖宗留下的规矩照样不能破。相比之下,拿破仑在立法事业上投入的就多多了。有书说,他明智地选用起草人,保证了平等这一立法思想的贯彻;专断的作风、过人的精力,保证了编纂过程的意志统一,参政院专门委员会审议草案举行过102次会议,他亲自主持的超过半数,长达10小时的会议他可以持续专注地倾听、询问和发表意见,丝毫不分心走神;渊博的知识、超凡的智慧、天才的组织能力,保证了法典高质量的完成。立法工作启动时,他要来若干法学著作,孜孜不倦地潜心研究。当讨论快要纠缠不清时,他便出来理出个头绪,并以醒目的方式把结论归纳出来。制定这部法典好比建筑一座金字塔,其中一些巨石如置夫(父)为一家之长的家庭制度、创立协议离婚和收养制度等几乎全是拿破仑亲手砌上去的。难怪他逆境时被囚孤岛(圣赫勒拿岛)还自夸:“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40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法典。”拿破仑将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称为“我的民法典”,绝非前人那般“贪天之功,以为己力”的狂妄。1807年和1852年,法国国会曾两次把这部法典命名为《拿破仑民法典》,以纪念他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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