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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最高法院解除华府“禁枪令”谈起

  最高法院此番对第二修正案的解释是由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2007年在“帕克诉哥伦比亚特区案”(Parker v. District of Columbia) [5]中的判决所引发和促成的。在该案中,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以2:1的多数意见,判决哥伦比亚特区关于私人拥有枪支的三条法律——即禁止新注册手枪、禁止无执照携带手枪、要求将武器保持在拆卸状态或上锁——违反第二修正案。法院认为根据第二修正案,个人有权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而拥有手枪,并有权不上锁放在家中。这是自“美国诉米勒案”后,联邦法院首次基于第二修正案推翻武器管制法律。其后哥伦比亚特区政府曾请求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重审此案,但被拒绝。于是哥伦比亚特区政府向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请求其对判决进行复审。
  2007年11月20日,最高法院同意申请,发出调卷令,开始复审该案。法院将复审中有待解决的问题总结为:“下列规定——《哥伦比亚特区法典》第7-2502.02(a)(4)、22-4504(a)和7-2507.02条——是否违反那些并不隶属于任何州管民兵组织、但为私人用途而希望在家中保有手枪及其他武器的个人的第二修正案权利?”6月26日,最高法院以5:4的多数意见,判决第二修正案赋予了个人保有及佩带武器的权利,而禁止拥有手枪和要求放在家中的武器处于拆卸状态或上锁的哥伦比亚特区法律违反了这一权利。
  在由斯卡利亚大法官撰写的多数意见中,最高法院首先对第二修正案的操作条款,即“人民保有及佩带武器之权利不得被侵犯”进行了文本分析。法院认为这一条款保障个人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并列举了与这一文本分析相一致的历史证据。法院接下来分析了第二修正案的序言性条款,即“训练有素之民兵乃保障自由州安全之所需”,认为该条款仅仅是宣示对个人保有及携带武器之权利予以承认的目的所在,并非操作条款的限制条件。法院进而指出,同时期州宪法中的类似条款、第二修正案的起草历史以及批准之后的解释,都同其上述解释相一致。
  与此同时,最高法院承认,保有及佩带武器之权利应受到必要管制,例如禁止携带隐蔽武器、限制重罪犯和心理疾病患者的相关权利、禁止在特定场所携带武器、对武器的商业销售施加限制条件、禁止携带危险和不寻常的武器等。法院表示一般而言这些管制措施是第二修正案所允许的,同时强调这只是说明性的列举,而不是穷尽式的清单。最高法院指出,哥伦比亚特区禁止拥有手枪的规定之所以违反第二修正案,是因为它禁止在家中保有为合法自卫目的所需的一整类武器。同样地,要求合法武器处于拆卸状态或者上扳机锁的规定,使得公民无法基于自卫这一核心合法目的而有效使用武器,因而违反了第二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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