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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最高法院解除华府“禁枪令”谈起

从美最高法院解除华府“禁枪令”谈起


廖凡


【全文】
  2008年6月26日,在“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自1939以来首次作出判决解释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在时隔近70年的这份判决中,最高法院认为第二修正案赋予了个人基于自卫等传统合法目的而持有武器的权利,并认定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的两条规定——一条禁止拥有手枪,另一条要求放在家中的合法武器处于拆卸状态或者上扳机锁——违反了这一权利。
  美国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合称“权利法案”。其中,第二修正案规定:“训练有素之民兵乃保障自由州安全之所需,人民保有及佩带武器之权利不得被侵犯。”这一语句的意思并非不言自明,尤其是前后两部分是并列、因果还是条件关系颇为令人费解。对此已有大量评论,但最高法院的相关判决则并不多见。
  在19世纪的相关案例中,最高法院判决第二修正案并不禁止各州对武器进行管制。例如,在1875年的“美国诉克鲁克香克案”(United States v. Cruikshank)中,法院声称第二修正案“除限制联邦政府权力之外别无效果” [1]。在1886年的“普雷瑟诉伊利诺伊州案”(Presser v. Illinois)中,法院重申第二修正案“仅仅是对国会和联邦政府权力的限制,而不是对各州权力的限制”。 [2]尽管“权利法案”中的大部分权利都已被有选择地纳入了专门限制州权力的第十四修正案,从而不得被州政府削减,但第二修正案却从未被纳入。
  在“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之前,最高法院最后一次解释第二修正案是在1939年的“美国诉米勒案”(United States v. Miller)中。 [3]在该案中,杰克•;米勒和另外一人被控违反1934年《国家武器法》,运输未经注册的锯短枪身的鸟枪越过州界。作为其主张之一,米勒辩称,《国家武器法》中管制某些武器的州际运输的条款违反了第二修正案。美国联邦阿肯色州西区地区法院同意米勒的观点。案件被直接上诉至最高法院,后者撤销了地区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将第二修正案同宪法1条第8项中的“民兵条款”结合起来理解,认为“在没有证据表明拥有或使用(锯短枪身的)鸟枪……同一支训练有素的民兵的维护或效率有着合理联系的情况下,我们不能说第二修正案保障拥有和佩带这种器械的权利”。 [4]法院断定,地区法院关于《国家武器法》条款违宪的判决是错误的。在“美国诉米勒案”之后,大多数涉及第二修正案的联邦法院判决都将之解释为保留各州维持民兵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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