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协议必须是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协议的内容合法,不能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四
自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范围如何?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和解协议时,是强制执行和解协议还是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有观点认为,和解协议是实践性的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该协议就无法律约束力,这时只有原法律文书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的话,应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执行④。其依据是《民诉法》关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规定。笔者不完全赞同这一观点。首先,和解协议是诺成性协议还是实践性协议,不能一概而论。其次,是强制执行和解协议还是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权在遵守协议的一方,要看执行何者更能保护该遵守方的利益。非强制执行中的自行和解,是在案件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达成的,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权利处分原则,如果一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反而成了对和解协议的否定,也不一定有利于保护遵守协议一方的利益。再者,《民诉法》这一规定用的是“可以”,是选择性规定,如果一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与后面条文关于执行担保的规定在逻辑上有矛盾。
是强制执行自行和解协议还是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可分四种情形:
1、在自行和解协议中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比如放弃或减收债务利息,放弃部分本金,延长还款期限等等,如果债务人违反和解协议的,则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此种情形居多数。
2、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让步却又违反协议的,宜执行和解协议。在非金钱债务纠纷中或者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出现债权人违反和解协议的可能性较大。
3、以债务人追加利益给债权人为和解条件的,比如债务人以加付债务利息或担保换取延期,或者附加其他条件,或者由案外人提供担保或作保证,或者以物抵债等,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违反和解协议的,则仍可执行和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则对债权人不公平,而债务人则可从其违约中再次获得不义利益。
4、债务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让步而债权人违反协议的,则宜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强制执行自行和解协议,涉及到执行效力的扩张问题,因篇幅所限,本文不作详述。适度扩张是不可避免的,但应以执行债权为根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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