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法律性质
关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本文想引用日本学术界的分析框架来加以说明。
(一)“本来界限”与“倒退界限”
从对竞争所产生的影响来看,可以从“本来界限”与“倒退界限”两个方面来认识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性质。所谓“本来界限”,是指反垄断法规制领域以外的适用除外。具体为2000年以前的日本《
反垄断法》第
21条(自然垄断所固有的行为)、
22条(基于事业法令的正当行为)、
23条(行使无形财产权的行为)、
24条(一定的合伙行为)。我国《
反垄断法》第
55条和56条所规定适用除外本来与反垄断政策并不矛盾,这些垄断是根源于这些产业和领域不具有竞争性,或者竞争并不一定会带来效益,可以不作为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也没有必要在现行法律中做出特别的适用除外规定,但是,为了防止在解释上产生疑义而将其置于
反垄断法适用制度的框架内加以法制化的运用。因此,这些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
反垄断法本来的界限。②也称为“本来的适用除外”。
所谓“倒退界限”,是指反垄断法制度本身的后退。即那些从原理上讲本来是属于
反垄断法禁止的事项却不断地被列入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之中,这是反垄断政策后退所产生的界限,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都是
反垄断法倒退界限的适用除外,如日本《
反垄断法》第
24条之3与之4的合理化卡特尔和不景气卡特尔,中国《
反垄断法》第
15条的合理化卡特尔、不景气卡特尔、中小企业卡特尔和外贸卡特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