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对于它的适用除外范围的判断,是各国反垄断法立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而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条件则完全取决于政府制定该适用除外的目的是什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中国《
反垄断法》第
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的垄断行为,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都适用中国
反垄断法;第
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中国
反垄断法第
13条、
14条禁止卡特尔的规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企业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中国
反垄断法第
13条、第
14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第
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第5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中国
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