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与豁免:中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之观察
齐虹丽
【摘要】本文就中国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以日本竞争法理论为分析框架,探讨了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地位、范围和性质。
【关键词】用除外;豁免;竞争政策
【全文】
一、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原因和作用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对本来应当适用
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因种种理由而被排除适用。从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情形看,适用除外的排除方式大体有两种,一种是由
反垄断法本身加以规定,一种是在特别法的规定中加以适用除外。
反垄断法中设立适用除外制度的原因,从理论上讲,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最大理由就是市场失灵的存在,即市场机制因本身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而不能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从而造成经济的低效率和社会的动荡。上一世纪初席卷整个西方世界的经济大危机就是市场失灵的大暴露,它说明自由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失去了自律调整的功能,为了维护经济的均衡发展,国家适时的经济政策成为必要。由于国家的经济政策具有广泛性,不可能全部都以法律的手段加以实施,而法治国家的依法行政原则,又要求经济政策的实施需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并且,对企业行为加以规制也必须要有一个法律依据,这就是经济政策产生的一般原因。正是这种一般原因使我们看到了政策与法的关系,看到了
反垄断法的作用,以及在
反垄断法中设立适用除外制度所具有的必然性。
首先,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政府手中一把具有弹性的尺子。作为竞争政策之法的
反垄断法,由于受其政府政策目标价值评价的主观性影响,对某一垄断行为的规制就要考虑多种因素,如有为了提高本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贸易卡特尔适用除外;有为了保障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国家对生产或提供公共产品的产业进行的垄断保护;还有为消除竞争所造成负面影响的不景气卡特尔适用除外,如此等等。可以看出,面对社会存在的诸多问题,政府要根据各种经济与政治的要因,常常是将抽象的社会整体效益作为主要的价值目标,而将具体的、个别的竞争行为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放在大目标中加以淡化。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政府在竞争效益与非竞争效益之间寻找平衡时,常常是根据不同时期政治与经济的需要,或是将竞争政策作为经济政策的中心加以运用,或是竞争政策有名无实,其方法大都是靠所谓的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来处理的。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