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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府间财政支出竞争的规范化研究——基于财政监督的视角

  据此,我们可以求得均衡增长路径上的最优支出份额。
  = 6
  从而出于经济增长目的的最大化的地方政府经济建设支出份额:
  =(1- )
  对此,在 固定的情况,当 {0,(1- ) }时,提高财政支出在经济建设方面的支出份额可以提高经济增长率。当然,从上述的公式可以看出,该模型对于 、 、 属于对称形式,从而在固定 的情况下,通过提高其他支出的比重 或 同样也可以提高经济增长率。这也就是说,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支出既能够推动经济增长,也能够促进社会公平,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孙文祥,张志超,2004)。但是地方政府不会采取这样的行动。因为提高经济建设中财政支出的比重 可以获得直接的物质形式(譬如具有长期标志作用的大型项目和公共工程),而提高行政性支出与社会服务性支出难以形成具有直接物质形态或具有长期标志作用的政绩工程或项目。另一方面,提高经济建设中的财政支出比重 可以满足地方政府领导人追求短期经济效应的需要。一般来说,按照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地方政府领导人主导地方经济的发展期限在5-10年之间,有的甚至更短。居于上述的原因,各级地方政府不断提高 比重,从而相对降低 、 的比重。从现实情况来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出现了一种非常奇特的现象,例如:一方面,许多地方的公职人员(如公务员、教师等)工资不能发放、9年义务教育得不到足额的政府拨款;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把不少资金用于一般企业的挖潜改造和亏损补贴,甚至新办不少企业(公司)、宾馆(招待所) 。这也正符合上述模型得出的地方政府支出竞争中提高 降低 的结论。而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随着国家部分实施“高薪养廉”的政策以及中央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发放实行了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将这一支出结构异化为——将社会服务性支出转移至经济建设性支出,这直接导致了各级地方政府社会服务性支出的供给不足(主要是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医疗、教育等方面)。也就是,在提高 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从扣发行政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降低 )转为侵占、挪用、低投社会服务性支出用于经济竞争(降低 )。对此,我们可从以下事实考察我国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竞争中的内部结构异化问题:在2006年8月4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2006年上半年全国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情况》中,教育乱收费连续6年成价格举报之首。价格违法案件前三名分别为:教育收费11387件;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9582件;交通运输价格3225件 。而这些问题恰恰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
  五、加强财政监督 规范地方财政支出竞争
  在我国目前的激励约束机制下,地方政府之间会竞相增加财政支出,会导致财政支出结构的不合理布置。这一问题本身是不符合国家支出规范要求的,违反了公共财政的法定性原则和预算管理的要求。公共财政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基本出发点,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直接挂钩,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事务。因此,社会成员对于公共财政的运作应有强烈的监督意识,从而要求和决定着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的规范化:以法制为基础、全部政府收支进预算、财税部门总揽政府收支。如前所述,导致地方政府之间财政支出竞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这些原因,从财政监督的视角来看,都是由于财经纪律不严,财政支出行为不符合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别地,由于财政监督不力,使得部分地市级政府归避中央经济政策,绕过制度的圈子、“打檫边球”去搞开发、搞政策优惠,导致不合理的财政支出竞争。在财政监督方面,诱发财政支出竞争出现问题的原因如下:(1)财政监督法律严重滞后。自1995年起,财政部先后制定了《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但是至今尚未出台全国性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财政监督专门法规,譬如《财政监督法》或《财政法》,至今没有明确财政监督的职责、范围、工作程序和处罚条例、财政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关系,财政监督的内容不清晰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具体范围不清晰并存。结果,相关财政部门在监督地方政府经济发展中缺乏权威性、严肃性。(2)财政内部监督、检查不够深入。财政监督大部分集中在对纳税人纳税行为的监督,而对财政内部支出工作的监督,如对财政支出长期监督和约束力不强,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竞争缺乏约束力。(3)财政监督工作的行政导向。现行的财政监督运行模式,基本上还是传统计划体制模式。许多财政监督部门隶属于地方政府部门,财政监督工作以集中性、突击性、阶段性为主。对财政支出资金来源的监督、财政支出运行质量的检查、收益分配的的监督、对长期效益的评估与监管都受政府行政管理的影响。财政监督部门缺乏独立性,其工作是行政导向的,而不是风险导向、效益导向的。(4)缺乏全方位的监督体系。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中介机构的监督关系没有理顺,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协调,缺乏相互监督的机制。财政监督部门与政府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合作也不多,信息共享程度低,导致行政成本过高。我国尚未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和监督信息共享系统,对地方财政支出行为,只能事后处理,而不能事前、事中防范和控制,而且财政监督成本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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