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多佐比较了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他的社会学方法。他认为,自然的法律不应当被理解为某种固定不变且永恒存在的东西,它并不超出人的或实在的法律。现代法律哲学应当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法律,即实在法,但是它又寻求实在法的理想的一面,寻求实在法的不朽理念,而这根本上是由法官的义务来完成的,我们不应该怀疑法官的这种义务,即法官有义务在他的创新权的限度之内、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在法律的戒律与那些理性和良知的戒律之间保持一种关系。分析法学派过分强调定义在语词上的某些精微之处,相应地牺牲了对一些更深刻的实体——目的、目标和功能——的强调。而这基本上是由社会学方法来完成的,法官正是通过对法律原则的不断重述并赋予它们不间断的、新的内容来使它们与道德习俗保持同步,并进而在狭窄的范围内寻求社会正义。这就是司法性的立法,并且是由法官自己承担风险的立法,没有哪个勇敢且诚实的法官会推卸这一责任或畏惧这一风险,因为他们怀有对法律忠诚的信仰。
我们没有理由无缘无故地要求法官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卡多佐认为,法官对法律的信仰源于法官的人格,源于对法官的正当理性和正义良知不断诉诸的结果。不过,我们似乎更应该在理性和良知背后探寻更深层次的基础。在普通法系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司法有着独立的地位,并且在法官的不断努力下,司法权的优越地位几乎没有受到多大的挑战;反过来,司法权的独立地位又加强了法官的显赫地位。在英国,只有充任律师多年且有一定成就的律师才能被任命为法官,40岁以前被任命为法官的情况极少,而一旦被任命为法官,就意味着丰厚的薪金、优越的社会地位和崇高的威望。在美国,从律师到法官同样有一个漫长的过程,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任职时大都已过不惑之年,不仅人生经验丰富,而且学识渊博、声誉卓著,且为终身制,他们的观点将引起报界的注意,并受到法律杂志的分析和评价,他们对案件的判决往往会对美国相关法律甚至整个社会产生深远影响。所以,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是一个精英化、贵族化的群体,显赫地位和全方位的职业保障使得他们不慕金钱、不畏权势,具有贵族般的高贵与尊严(不仅仅是因为戴上了假发,穿上了法袍),惟有对正义与法律顶礼膜拜。[5]
中国正处于激烈的社会变革和转型期,有关司法改革的讨论如火如荼。已有不少学者提出法律意识现代化及法律信仰的实现途径问题。刘旺洪教授就提出,在法官换装之际,大力开展服装背后的法律文化精神的教育,宣传法官“法袍加身”的法律文化意义和所蕴含的法律精神底蕴,对法官形成一种对法律职业的神圣感和责任感有重要的作用。[6]但笔者以为,仅此还远远不够,如何实现法官得以信仰法律的体制、制度和物质基础保障也许更为重要、更为紧迫。可喜的是,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我们毕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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