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读《司法过程的性质》

法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读《司法过程的性质》


薛传会


【全文】
  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之一,他1870年出生,1913年作为独立的改革派候选人当选为纽约最高法院的法官,次年成为纽约上诉法院法官,直至1932年当选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1938年去世。卡多佐生活的时代是美国工业化、城市化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变化,先前在农业社会中形成的、主要是回应农业社会问题的普通法显然不能满足变化了的社会需要。法律需要变革,但在普通法国家中,立法机关习惯于不干预属于普通法管辖的领域,这些领域主要通过司法过程由法官“发现”法律来完成法律的深化发展,然而,严格的遵循先例原则一般又禁止法官明目张胆地“立法”。卡多佐凭借对社会需求、公共政策以及普通法的理解和他的司法智慧与天才,敏锐地发现了由于时代需求而在普通法制度中不可避免的为司法创造性活动留下的空间。在纽约州任职期间,卡多佐以其创造性的司法审判,促使普通法更多地同社会公共政策相结合,并通过一系列著作使法律理论现代化,由他提出的许多法律原则在世界各国都有着广泛的影响。因此,后来美国的许多法学家都认为,由于卡多佐的长期普通法司法实践,在其任职期间“静悄悄地”完成了普通法的革命,他本人也被誉为“英语世界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上诉法院法官之一”。
  《司法过程的性质》就是卡多佐“静悄悄地”完成普通法革命的写照,也是他的第一部用心之作。在这部篇幅不长的著作中,卡多佐以其开阔的视野、简洁的语言,向我们充分展示了司法过程的性质。他认为,逻辑、历史、习惯、效用以及为人们接受的正确行为的标准是一些独自或共同影响法律进步的力量。在某个具体案件中,哪种力量将起支配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取决于将因此得以推进或损害的诸多社会利益的相对重要性或相对价值。最基本的社会利益之一就是法律应当统一并且无偏私。在法院的活动中,一定不能有偏见或偏好,一定不能有专断任性或间歇不定。因此,在这里主要应当是遵循先例。但他同时又强调,不能仅仅由于某种做法是为先例所规定的,就放弃自己作为法官的责任,也不能轻易将长期为人们所接受的规则和先例放在一边,仅仅因为这些规则和先例可能得出的结果对某个具体的诉讼当事人不公道。他强调要反醒自己的思想,要追寻影响或引导他得出结论的那种影响力,要掂量各种可能冲突的考虑因素。《司法过程的性质》无疑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同时,这部著作也是卡多佐对法官在国家法治进程中重要作用的张扬。作为一名法官,卡多佐始终不忘自己的责任,应该说,他对法律怀有虔诚的敬仰,他对正义有着矢志不渝的追求。在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官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素质,或者说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官?卡多佐无疑是一个典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过程的性质》在我国当下的法治环境下,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