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简介:王飞(1984—),男,山东临沂人,中国人民大学
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
宪法与行政法。
* 本文的写作受到了北京大学
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张千帆教授的有关论著和相关论文的深深启发,在此对张教授表示感谢。
有关此次研讨会的详细情况请登陆中国宪政网(www.calaw.cn)查看。
1803年在世界宪政第一案“马伯里诉麦迪逊”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对国会立法的司法审查权,至此美国宪法获得了“司法化”或实施。
其中代表性的论文载于《宪政论丛》第1卷,如韩大元《中国宪法学:20世纪的回顾与21世纪的展望》
一次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由姓名权引起的齐玉苓受教育权被侵犯的问题”所做的批复引发的
宪法司法化的大讨论。另一次就是最近《
物权法(草案)》合宪与违宪之争引发的
宪法与普通法律关系的大讨论。
实际上,
宪法在社会生活中也没有起过什么实质性影响,一直是个睡美人,好看不中用。
这种
宪法的政治化,部分是
宪法理论造成的。在至今的法学院课堂上,
宪法讲政治的内容多,如大讲国家的性质、政治制度建构,而讲法律的内容少。以至
宪法课不象法律课而更象政治课。
1954年制定第一部
宪法之后,先后进行了1975、1978、1982三次全面修改和1979、1980、1988、1993、1999、2004六次局部修改。制宪后的50多年中,平均每5年多就修改一次,这在规范
宪法国家里很罕见。
宪法地49条到56条比较集中地规定了公民义务。
有关
宪法审查与
宪法”司法化”的话题可以说是宪法学的热点与核心问题,学界在此研究颇多,相关论著和论文也很多.由于本文的旨趣所在,仅从全国人大和
宪法审查机构的关系而论,详细情况可参阅有关文献。
林来梵教授在《从宪法规范到规范
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一书和杨海坤教授在《从行政诉讼到
宪法诉讼—中国实现宪政的必由之路》一文(载《中国宪法学精粹》2003年卷)中均提出了类似的观点,笔者深表赞同。只不过,笔者认为,人民才是权力之源,她当然也可把部分权力授予其它机关,不应全部给予一个机关(我们的
宪法是这样做的),这样不利于保护人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