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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从“根本大法”到“法”的回归——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5周年感言

  宪法的根本性和最高权威首先体现在它是一切法律制定的最高准则,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它的原则相抵触,与之相抵触的法律将被宣布为无效或被撤销。按照凯尔森的理论,国家的法律体系是一个上级规范控制下级规范的理性等级秩序,[12](p6)其中宪法具有最高的地位。如果把国家的法律体系比作一个金字塔,宪法就处于这个法律金字塔的顶峰,控制着整个法律体系的意义,宪法之下的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符合宪法。也就是说,宪法控制着普通法律的意义与解释,因而是衡量法律或立法行为合宪性的标尺。[13] 在这个意义上,宪法超越一般的法,在普通法律之上实现对其的实体控制,由此形成了一个逻辑上和谐一致的法律体系。
  宪法的根本性和最高权威还应该,或者说更重要的是应该体现在它是公民权利保护的根本手段和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措施。宪法的这一特性要求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对公民来说,宪法诉讼是建立在普通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上的一种诉讼制度,而不是直接可启动的诉讼。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通过社会的、行政的手段来解决。如果认为解决不当,可诉诸法院,通过普通的司法途径解决。如果在穷尽一切救济手段以后,公民仍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而没有得到的保护,而这种权利又是非常重要的涉及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那么公民最后可以求助于宪法救济。宪法就是这样一种能站在万法之上,纠正法律和司法中的错误与不公,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后手段。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才能真正成为一切法律之上的最高法,才能成为公民心中的“根本大法”。
  结语
  一次又一次的“普法”教育,让我们一次又一次地聆听了“宪法是根本大法”的说教。是的,宪法是神圣的,实际上也是至高无上的,可是似乎是因为它的神圣和至高无上,使它和我们这些平民百姓相距甚远。这一距离非但没有产生美感,反而带来了疏远感。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中,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的宪法。”可是,如果要让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心中,首先还是要让宪法走下根本法的神坛,回归一般法的大家庭,让公民直接体验到宪法给他们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利益,毕竟宪法是他们制定的,也是为他们制定的。
  最后,我们应该少说一点,多学一点,多做一点。毕竟宪法或宪法学的意义最终来自于中国的宪政实践,并体现于实际的社会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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