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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从“根本大法”到“法”的回归——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5周年感言

  可以说,只有在清除这些文本障碍之后,中国宪法才可能作为一部法律而获得实施。
  2.宪法效力与宪法审查[⑨]
  既然宪法是法,而且是根本大法,那么宪法就已经被假定具备实际的法律效力—而且是最高的效力。在清除了宪法文本的障碍后,宪法效力及其保障机制便成了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宪法是“更高的法”就只能是“空中楼阁”,再精美的体制设计,再华丽“权利”、“自由”、“民主”之类的辞藻都是空话,得不到法律的切实保障。综观西方宪政史,宪法效力是和宪法审查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司法性质的机构对立法进行独立与中立的审查,宪法条文和精神的落实就完全取决于立法机构的恣意,那么,宪法也就失去了作为法律的效力。宪政审查制度使宪法具备持久的生命力,并在实践中保证普通立法和超越的宪法原则与精神相一致。
  宪法的效力可以有两种相关但强弱不同的形式。[8](p45)它的“弱形式”就是学界所称的宪法的“司法化”,或“宪法诉讼”,即宪法条文可以被当作法院判案的依据。在弱形式下,宪法的效力的意义在于当立法未能对宪法规定的权利提供更具体的保护时,宪法条文允许法院或专门的宪法审查机构发展判例法,对权利提供独立的宪法保护。它的强形式则更进一步,要求某个独立于议会的机构(最好是司法性质的,因为解释与审判本身主要是司法任务)能够依据宪法来审查立法的合宪性,从而建立起违宪审查体制。换言之,在作用的最大程度上,宪法的效力的“弱形式”可以纠正立法机构的不作为,而“强形式”则要求纠正立法机构的违宪行为。在逻辑上,这两种形式其实是一致的,因为如果宪法确实是“法”,且效力上是“更高的法”,那么,就必然需要处理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因此,宪法效力的最高体现是实现对立法的实体控制。
  中国宪法一直为其效力所困扰,“一方面被高高地推崇为‘根本大法’、‘母法’,另一方面却从这最高的阶位上滚落下司法殿堂的台阶,甚至滚落到中国力图迈向的‘依法治国’的脚底。”[9](p1)前面已经说过,宪法审查对宪法效力来说是必要的,也是符合中国宪法的基本精神的。目前问题的关键至于这一制度的引入是否与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抵触,这也是不少学者与政府官员反对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原因。笔者认为,宪法审查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存在任何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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