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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从“根本大法”到“法”的回归——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5周年感言

  ㈠宪法首先是“法”
  宪法当然是“法”了,否则还叫宪法吗?可事实远非那么简单。其实,宪法是“法”这一基本事实长期以来被忽略了!只知道宪法的根本大法的地位,却忘了宪法是一部具有实际效力的 “法”。
  宪法是一个发展的动态的存在,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概念界定。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译自英文的“Constitution”,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定义,宪法是“整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政府宪章”,是“民族或国家的基本组织,用以确定其政府的特性与观念,对政府的内部运作规定其所必须服从的基本原则,组织政府并调节、分配及限制其不同部门的职能,并规定主权行使的范围与方式。”从学理角度,现代宪法可被定义为“一部反映人民理性意志的普通法律文件,它由人民按照宪法所规定的程序所创造、维持与修正,以建立一个按照宪法基本原则去行动与运作的政府,并通过宪政来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与独立人格。”[6](p6)可见,宪法是个政治性很强的法。但是我们过去对宪法的解释和做法实际上把宪法定位于政治法,宪法更多地被当作一个政治文件、政治纲领来看待,而不是一部法律。[⑥]每当党和国家提出新的路线、方针、政策、目标和任务的时候,每当经济体制发生变化,甚至企业和农村经营管理方式发生转变的时候,就有人提出要修改宪法。实际上,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没有变,宪法却是修改了9次之多。[⑦]
  宪法首先是法,它和普通法律分享一些共同的特征如规范性、稳定性、可诉性等;也只有具备了普通法律所具备的功能之后,宪法才能完成它的特殊使命——成为“更高的法” 或“根本大法”。为此,以下两点对于宪法发挥实际的法律效力是必要的。
  ⒈为宪法实施清除几点文本障碍
  一般认为,在经过四次修正之后,现行宪法是1949年以来中国最为成熟和完善的一部宪法。当然,其中还有一些疏漏的地方。例如,它没有特别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正当权利,而这些在宪政国家被认为是极为重要的。更为重要的是现行宪法没有规定一种切实可行的审查制度,以保证它在实际生活中发挥法律效力,致使宪法实际上未能受到“认真对待”。这些以及其它方面的缺失可以在以后的修宪中得到弥补。但笔者认为,现行宪法的主要问题恐怕不在于规定的太少,而在于规定的太多。尤其是宪法规定了大量的政治性、政策性的东西,如许多政策性宣言、大量的经济条款、公民的积极权利和宪法义务条款。“由于这些条款的共同特征是难以甚至不可能获得实施,其结果反而是极大地增加了宪法的实施难度。因此,宪法文本自身成了认真对待宪法的巨大障碍。”[7] 由此可见,要保证宪法有所为,必须先使其有所不为;换言之,要真正认真对待宪法,首先必须给宪法“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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