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
物权法(草案)》合宪与违宪之争的进一步思考
《
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存在明显的违宪条款,经过六次易稿,此次刚公布《
物权法》彻底纠正了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不合宪的内容,最后还是比较严格的贯彻了
宪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这可以说是我国民主的进步。
2005年7月《
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后,有学者认为其中有违宪因素(不论其出发点与场是什么,至少在实际上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于是给国家决策层写公开信。或许由于这个缘故,2006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把《
物权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草案进行了几次修改。可以说,少数人的意见得到了国家决策层的重视,这在我国历史上很少见,是民主成熟的体现。
如果不是所谓少数学者在2005年提出《
物权法》草案存在违宪问题,2006年初的十界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很可能在不对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合宪性的审查的情况下通过《
物权法》。那么,《
物权法》将留下明显的违宪嫌疑,这势必既损害
宪法的权威又严重影响《
物权法》本身的权威性。[22]
另外,《
物权法》草案也经历最初由清一色的民法学者所包揽到由立法机关的工作机构主导,这也是立法过程的一个进步。因为,单一民法学者起草往往会割裂或忽视民法与其它法律尤其是作为根本大法
—宪法的关系,导致制定出的法律不能反映和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也不能保证其与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对于此次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出现的
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定位问题,不少民法学者与宪法学者各执一词,从本专业背景出发来为本学科争地位、争名誉。但正如童之伟教授所言:“每个学者都应相信或推定,其他学科的学者花气力研究这个问题,主观上一定是为了求真实,而不是为本学科、本人争地位…”[23]。在此次争论过程中,有些民法学者抱有“民法帝国主义”的的倾向,总是试图拿民法与
宪法争高下,不承认
宪法对民法的指导地位。当然,这也部分是由于
宪法本身并没有在社会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宪法学也不成熟,远不及民法那样在生活中无处不在。因此,宪法学者责任也就重了,要不断完善宪法学,使
宪法从神坛上走下来,真正成为无处不在的实实在在的根本大法。“以宪法学的原理为基础,我们可以进行自由的学术对话,研究人类面临的共同的问题,…并形成学术共同体。”[24]
结束语
总之,自觉运用
宪法是一件好事,但是在
宪法的运用和讨论中,我们必须认真对待
宪法。首先将
宪法作为一部实实在在的法律,然后再将它看作国家的“根本大法”,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石。但仍需注意的是,
宪法不是万能的,作为公法,其效力有是有限的。只有承认
宪法“有所不能”,才能保证
宪法“所能”。
最后,我们应该少说一点,多学一点,多做一点。
宪法或宪法学的意义最终来自于中国的宪政实践,体现于实际社会生活中。认真对待
宪法,就是认真对待我们自己的权利!
【注释】作者简介:王飞,男,1984年生,山东临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法学硕士,中国宪政网学术编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助理,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研究助理。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
宪法与行政法、宪政制度与政治哲学、基本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