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
宪法,要求我们正确认识
宪法的性质
—宪法是一门公法,并把
宪法的直接效力限制在适当范围之内。否认
宪法的有限性,使之成为流于形式的口号,也就否定了
宪法的实际法律效力。
三《
物权法(草案)》合宪与违宪之争引发的思考
综上所述,
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是“公法”,最后才可能成为“更高的法”甚至是“根本大法”。有了对
宪法这一基本性质的定位抑或正本清源,笔者便可在此基础上对于此次《
物权法(草案)》引发的争议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此次《
物权法》制定过程可谓是一石惊起千层浪,在学界与社会上引发了激烈的争议和热烈的讨论。就物权立法本身已在新中国立法史上写下了浓重的一笔:《
物权法》的起草、审议工作前后历经14年,其中又有所谓从民间版本到官方机构主导的版本的变化。2005年7月《
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2007年3月16日《
物权法》在十界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成为法律,并经国家主席签字公布,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自《
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的近两年来,《
物权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易其稿,最后才形成现在这个版本。古人云,温故而知新。只有认真总结过去,才能更好地面向未来。正因为如此,为了今后更好地在
宪法指导下进行立法,制定像《
物权法》一样的法律,我们便应认真对待此次《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
物权法(草案)》合宪与违宪之争,认真进行总结。
(一)简评《
物权法(草案)》合宪与违宪之争
物权立法过程中围绕《
物权法》草案出现合宪与违宪之争,这自然是好事情,也是
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但我们也不难发现,在此次争论与探讨中却显现了一些不理性和不规范的成分。对于学术讨论的性质和
宪法、民法等法律的基本性质与关系,有些学者没有搞清楚或混淆,因此也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无意义的争论。
在此次争论中,一些论者将讨论本身意识形态化,把
宪法教条化和口号化,用“
宪法”这块“金字招牌”指责别人违背了某某“基本原则”或“政治方向”。这不仅损害了
宪法的权威和形象,而且也阻碍了
宪法与
物权法原本可以进行的正常对话⑩
宪法首先是“法”,因而必须体现出可实施的法律效力。在我们衡量一部法律的合宪性时,我们引用的
宪法条款必须具备在法律可以实施的确定意义。因为某些
宪法原则只是笼统地表达了一种政治理念,而这种政治理念在具体情况下意味着什么在本质上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如违宪论者所称的“社会主义方向”既可理解为基本经济制度条款下对公有财产的特殊保护,也可理解为市场经济条款下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如果论者将自己价值观惨入这类理念,并宣称这是对
宪法基本原则的正确理解,那么他就偏离了学术讨论的轨道;他实际上是在对于对立学术观点发动的一场政治攻击,而将政治斗争带入学术对话显然是不合适、不可取的。
还有些论者(主要是某些民法学者,他们抱有民法帝国主义的浪漫情怀)割裂了作为根本法的
宪法与作为普通法律的民法(
物权法)的联系。有学者指出,“按学界通说,
宪法属于公法领域,而民法属于私法领域…因此,
宪法是公法的基本法,而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20]针对《
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也有学者提出了类似的观点。笔者认为,就
宪法的性质而言,它属于公法,但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根本大法”,其价值规范辐射并渗透到法律的所有领域(包括公法与私法),所有法律都必须按照
宪法的文字与精神加以解释。因此,作为公法的
宪法不仅是公法制定的基础,而且也是作为私法的民法(
物权法)的制定基础。正如有学者指出,“在一个国家,一种健康的以限制公权力的体制没有建立起来的话,那么它的私法秩序也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