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作为一个规定政治制度架构和调节政府与人民关系的法律,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政治性。但这些政治性的内容应当作为法律规范来看待与实施。它应对政府的权力起到实际有效的规范和制约,对人民的权利起到切实的保障。只有这样
宪法才能获得人民尊重,并象卢梭说的那样永远“活在人民心中”。⑥
宪法首先是法,它和普通法律分享一些共同的特征如规范性、稳定性、可诉性等。也只有具备了普通法律的功能之后,
宪法才能完成它的特殊使命—成为“更高的法”或“根本大法”。为此,以下两点对于
宪法发挥法律的实际效力是必要的。
⒈为
宪法实施清除几点文本障碍⑦
宪法既然是法,就应具备普通法律的特性,宪法规范就应具有可操作性。换言之,要认真对待和实施
宪法,首先必须给
宪法“减负”。作为一部可实施的基本法,
宪法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它只能规定某些方面的内容而不能也不应面面俱到:作为社会的基本契约,
宪法不是普通法律,因而不应规定公民的义务;
宪法不是国家政策,因而不应规定经济制度的细节;
宪法不是政治纲领,因而不应规定太多的积极权利。只有在清除这些文本之后,中国
宪法才可能获得实施。
⒉
宪法的效力
既然
宪法是法,而且是根本大法,那么
宪法就已经被假定具备实际的法律效力—而且是最高的效力。
宪法不仅表达了一种理念,和
公司法、行政法等普通法律一样,它也表达了可以直接实施的制宪者的意志,因而具有一般法律所具有的强制力。如果
宪法没有直接的效力,那它就不是实实在在的“法”,就不是国家法律秩序的一部分。这样我们就陷入了“
宪法不法”的悖论。
宪法的效力可以有两种相关但强弱不同的形式。[5]它的弱形式就是学界所称的
宪法的“司法化”,或“
宪法诉讼”,即
宪法条文可以被当作法院判案的依据。在弱形式下,
宪法的效力的意义在于当立法未能对
宪法规定的权利提供具体的保护时,
宪法条文允许法院或专门的
宪法审查机构发展案例法,对权利提供独立的
宪法保护。它的强形式则更进一步,要求某个独立于议会的机构(最好是司法性质的,解释与审判本身主要是司法任务)能够依据
宪法来审查立法的合宪性,从而建立起违宪审查体制。换言之,在作用的最大程度上,
宪法的效力的“弱形式”可以纠正立法机构的不作为,而“强形式”则要求纠正立法机构的违宪行为。在逻辑上,这两种形式其实是一致的,因为如果
宪法确实是“法”,且效力上是“更高的法”,那么,就必然需要处理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因此,
宪法效力的最高体现是实现对立法的实体控制。
事实上,也只有获得“司法化”之后,
宪法才能进入普通人的生活中去,而不是高高在上,一尘不染的“最高法”。换言之,
宪法的效力才能真正体现出来。也只有这样,人们才会对
宪法产生深厚的感情,就不会像以前那样轻易地丢弃它—因为放弃它,也就放弃了人民一直享有的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