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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宪法-—由《物权法(草案)》合宪与违宪之争引发的思考

  在走向法治的今天,普通法律已越来越深入大众生活,为广大民众所熟悉。如刑法早就为人们所熟知(其实在中国古代一直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并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民法、行政法等),民商法与经济法也广为人们应用来解决自己的纠纷,在提倡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行政法也在日益走向大众生活,民告官也成为了现实。惟有宪法在现实生活中默默无闻、倍受冷落。从老百姓到高层领导都知道有一个被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但恐怕更多的人不知道宪法是干什么的?宪法与普通老百姓有什么关系?宪法在社会中到底起什么作用?③事实上,一方面,我们把宪法奉为统治社会的“基本法”,国家的“根本的大法”;另一方面,我们又不把宪法当作一部可直接实施的法,使之高居庙堂之上,成为“空中楼阁”。理论与实际的巨大脱节,使人们对宪法的实际效力产生了怀疑。“当一个美好的理论不能指导实践的时候,可能有社会和制度性的障碍;当一个理论指导实践产生令人不解结果的时候,我们就不能不反思这种理论。”[2]
  ㈠宪法首先是“法”
  宪法当然是“法”了,否则还叫宪法吗?可事实远非那么简单。其实,宪法是“法”这一基本事实长期以来被忽略了!只知道宪法的根本大法的地位,却忘了宪法作为“法”的实效性。
  宪法是一个发展的动态的存在,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概念界定。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译自英文的“Constitution”,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定义,宪法是“整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政府宪章”,是“民族或国家的基本组织,用以确定其政府的特性与观念,对政府的内部运作规定其所必须服从的基本原则,组织政府并调节、分配及限制其不同部门的职能,并规定主权行使的范围与方式。”从学理角度,现代宪法可被定义为“一部反映人民理性意志的普通法律文件,它由人民按照宪法所规定的程序所创造、维持与修正,以建立一个按照宪法基本原则去行动与运作的政府,并通过宪政来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与独立人格。”[3]可见,宪法是个政治性很强的法。但是我们过去对宪法的解释和做法实际上把宪法定位于政治法,宪法更多地被当作一个政治文件、政治纲领来看待,而不是一部法律。④这在我国宪法中表现尤为明显。现行宪法规定了大量的政治性、政策性的东西,如许多政策性宣言、大量的经济条款、公民的积极权利和宪法义务条款。“由于这些条款的共同特征是难以甚至不可能获得实施,其结果反而是极大地增加了宪法的实施难度。因此,宪法文本自身成了认真对待宪法的巨大障碍。”[4]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也由于缺乏一种有效的制度性保障措施,在公民的基本权利遭到侵犯而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时,也不能提供救济途径。华丽的权利辞藻变成了空洞的政治口号。所有这些都使宪法的规范性和法律性减弱,结果宪法成为了政治工具,当为了某种政治需要时才会想起运用宪法武器。比如,每当党和国家提出新的路线、方针、政策、目标和任务的时候,每当经济体制发生变化,甚至企业和农村经营管理方式发生转变的时候,就有人提出要修改宪法。实际上,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没有变,宪法却是修改了8次之多。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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