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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教场所超负荷收容问题的思考

  场所超负荷收容的问题,历来是司法界重视与研究的一个课题。这个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不仅影响到劳动教养方针、政策的执行,而且直接关系到场所秩序的稳定与教育改造质量曲提高,容易带来不良后果。单从我们劳教场所内部来看:
  1.“蓄水池”也有满溢的可能。场所起负荷收容必然加重场所管理工作超负荷运转,造成警力紧张,安全系数减少。在管理上,大到集合开会、组织生产劳动,小到管理吃、喝、拉、撤、睡,没有一样不是人满为患的。最典型的是住不下。这也给群体中的殴斗、搞同性恋等违规违纪活动提供了某些方便条件。
  2.影响到教育改造工作的开展。劳教场所警力的配备一般是15%左右,基层中队往往只能占到5%。这些干警长期坚守在岗位上,很难有进修深造的机会。面对一批又一批被决定劳动教养的违法犯罪分子,他们要开展针对有效的教育改造工作.特别是个别的教育转变工作,必然认真细致地揣摩每一名被收客劳教人员的心理特征。如果收容人员来势太猛,老的问题还没能解决,新的问题又接踵而至,教育工作必然跟不上。
  3.影响到劳教法规的正确执行。劳动教养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行政治安处罚措施,是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的一种有效补充形式。按照劳教法规中的有关政策,对入所半年以上、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劳教人员可以实行减期奖励的制度。而场所一旦人员暴满。必然要采取缓解的办法,其中有些场所会考虑到利用这种减期奖励的从宽政策,增加奖励面去“放一批”,以至于在社会上和劳教场所内会引出“大赦”风波,而忽略现行的法规政策。
  4.加重了场所的经济负担。在市场经济到来之际,经济问题也成为劳教场所一个最突出与敏感的问题。场所的经济效益搞不上去,又无适宜项目和产品,国家也不可能大包大揽,个别场所干警和职工的工资发不出,劳教人员的管理与生活费用吃紧。若再要承受超量的劳动教养人员,只会使场所的经济负担越来越重,最终又可能将“包袱”丢给国家。
  三、缓解劳教场所超负荷收容的办法
  作为劳动教养执行机关的劳教场所,要从根本上解决场所超负荷收容的问题,就应该积极主动地和地方政府、政法部门取得联系,在他们的帮助与支持下,通过对外逐条落实相关政策,对内深挖潜力来共同解决这个现实的问题。
  1.积极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政策。劳教场所就其性质来讲,是国家的执法机关,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个系统工程中的组成部分,它的安全与稳定直接关系到所在地区的杜会治安状况。因此,劳教场所也同样应该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和政策待遇。面对部分场所超负荷收容的现实问题,劳教场所要取得所在地区的政府部门和政法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在地方政府和综治委的统一领导下,通过新建、扩建、临时设置场所以及迁移人员的办法,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有安排地缓解收客超负荷的困难。在这里面,最先要解决的是场地、设施、经费与警力。若是属于场地不够,则由省、市、县政府出面征收土地开辟场所;若属于资金不足,则由省、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拨付劳教场所设施新建赞、人头费;若是属于警力不足,可以从公、检、法、司(包括劳改部门)抽调,也可以通过人事部门招聘、录用一批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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