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教场所超负荷收容问题的思考
韩力农
【全文】
劳教场所超负荷收容的问题是一项长期困扰劳动教养工作的重要问题。去年夏季以来,随着社会上专项斗争的继续和深入,部分劳教场所又出现了超负荷收容的现象,时值今日,上升势头未减。场所超负荷收容的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这里谈谈个人的一些思考。
一、造成部分场所超负荷收容现象的原因
造成场所超负荷收容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种;
1.在主观上讲,劳教场所受场地、资金的限制,缺乏扩大收容规模的条件。从场地方面看,多数劳教场所已经初具规模,城镇用地紧张,没有发展的空间。在乡村,土地已经承包给农民,征用土地不仅需要经过层层审批,还必须解决部分农民的生计,也较棘手。特别是近几年来,劳教场所的经济问题一直没能解决,多教场所内部企业的经济效益低下,缺乏外界资金援助,企业的生产上不来,还要承担收客、管理、教育劳教人员的重任,负担场所干部和职工的工资,处于出大与入、负债累累的被动局面。无论是从场地,还是从资金上来看,现在要想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大场所收客规模,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2.在客观上讲,社会上各项专项斗争、“产打”斗争的继续,带来了部分地区、部分场所超负荷收容的问题。近年来,各地政法机关一致行动、集中力量打击社会上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并将这项斗争引向深入。一方面,促进了这些地区社会治安秩序的迅速好转;另一方面,也造成了部分地区劳教场所超负荷收容的现象,个别场所甚至出现了劳教人员暴满的问题。笔者从某省直属劳教所93年度收容统计上发现,该所7一12月份收容劳教人员1704人,相当于前5年中历年收容的总教,远远超过了实际承受能力。
3.在综合方面讲,劳教场所处理收容具体问题的渠道不够通畅。(1)劳教场所无法律规定的、固定的收容编制,往往是来多少、收多少;(2)劳教场所从公安机关管理划归司法机关管理之后,形成了公安机关定劳教人数、司法机关照收不误的局面。场所收容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在收容中也有忽多忽少的现象,显得不够稳定;(3)场所虽有收容制度。实际执行中却也困难重重。这是因为公安机关在审批劳动教养对象、条件、期限中伸缩性较大,有的该移送法院判刑而未判刑,批了劳动教养;有的刚够行政处理或治安处罚,也批了劳动教养。尤其是后一种情况,更加复杂,劳教场所在执行中叫苦不迭。
二、解决场所超负荷收容的必要性与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