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2005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中指出,“很多地方的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经费严重不足,检察机关的领导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专门“跑经费”。尤其是基层检察院,跑经费就是最大的工作,最重要的工作,跑来经费也是最大的成绩,虽然费尽千辛万苦跑来的经费往往不过是‘杯水车薪’。为了跑经费,检察长整天身心交瘁,甚至不得不与财政等政府的‘强力部门’人员周旋于酒桌饭局之间。”一些基层和偏远地区的检察院因为经费不足甚至会出现被停水、停电、停电话的现象,尽管我们无法把这些现象跟法律的神圣和庄严联系在一起。而这也印证了注10所得出的论断。参见新浪网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essay/20050310/11171419116.shtml,最后访问期限2007-12-24。
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2页。
参见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
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第
6条相关规定。
参见1954年
宪法第
81条第2款,第
83条。
相关规定参见1954年9月21日第1届全国人大第1次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章第20——22条。
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利益和资源主要通过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来管理和分配,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具有高度统一性,采取垂直抑或双重领导体制对检察机关而言并没有太大的影响,也不会危及国家法制的统一——甚至在计划经济时代,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轻了中央财政负担,对检察机关的创建、重建和发展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自从1980年代中国财税制度的改革开始,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就开始分化,地方逐步有了自身独立的利益需求,当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不符合地方利益的时候,其往往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消极对抗。最为明显的表现,可能要属当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开发领域。虽然中央“三令五申”并采取种种措施限制地方政府的“冲动”行为,但是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而这时候包括检察院在内地方政法机关却往往成为维护地方利益的工具。关于建国后央地关系的变化及其所带来的影响的相关研究,可以参见沈开举等:《国家与地方行政主体定位——一个中法行政主体比较的视角》,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国际学术研讨会的论文集》,第292页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