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现有的省部级干部有2000多人,其中在一线工作的1000多人,过去3年中,省部级干部平均每年“落马”16~17人左右,比例在1~2%之间。参见金凌云、孙展:《如何监督2000余省部官员? 中央为高官反腐求解》,http://www.gdnet.com.cn/hottopic/2004/0102/0826-02.htm,最后访问日期2007-12-23。
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布的2003、2006年工作报告。
2003年,河南省交通厅甚至出现了三任交通厅厅长接连落马的腐败丑闻。参见杨万洲、张惠君:《“前腐后继”的三个交通厅长》,http://www.jxlz.com.cn/content.php?id=36,最后访问日期2007-12-25。
参见现行《
宪法》第
132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10条第2款。
参见现行《
宪法》第
131条、《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
例如,在查办职务犯罪中,许多地方形成了不成文“党内审批制度”,查办不同级别的领导,首先需要报请同级或上级党委领导同意。
湖北生高级人民法院吕忠梅副院长曾经描绘这样一副略带讽刺的图画,在当前的体制下“当法官要比当院长要难,因为法官必须从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中遴选,院长则不受这个条件的限制……一些县长、书记在临退休前被安排到中院当院长,因为这样可以让他们在退休之前将行政级别提升半级。”这样的描述同样经常发生在检察机关。参见吕忠梅:《法眼观庭——穿行于教授和法官之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70、76页。
值得一提的是,在当下的这种体制下,由检察系统外部调进的检察长似乎更受地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的欢迎,因为这一类的检察长往往跟当地的党政领导关系比较亲密,而且在当地具有很强大的关系网和协调能力,更能为该机关内部人员谋取福利,因此也更容易获得本单位人员的拥护,尽管他/她可能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或者检察业务能力。然而,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国家的法律往往会被当地的社会关系和潜规则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