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我们今天已经到了必须重新审视我们曾有的那个担心的时候——是否对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就意味着要摆脱党的领导,向党闹独立呢?很显然不是。我们党完全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党组来对检察系统的党组织进行领导,而且还可以通过各级党委和纪委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难道这不是党的领导的一种方式吗?如果说,改革开放以前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与当时盛行的党委领导一元化政治体制确实存在冲突和矛盾的话,那么在改革开放这么多年的今天,面对中央和地方利益不断分化,[17]面对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断扭曲国家的法律和中央的政策,面对腐败的日益蔓延,面对国家的检察机关日益沦为地方的检察机关,甚至沦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而无法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难道我们还应该墨守陈规,继续坚持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吗?清人蒲松龄曾经发出“覆盆之下多沉冤”的感叹,我们现行的体制架构难道不是在不断强化着地方权力的“覆盆效应”么?[18]
四 结语
毫无疑问,如果我们认为人民检察制度是我们国家一项必须坚持的制度的话,[19]那么现有的已经被异化的领导体制就应当得到改变,就应当“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让检察机关真正地担负其应有的职责,从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当下的中国“正处在一个伟大的变革时代,中国共产党作为这场变革的领导者,已经找到了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经济发展道路。我们也欣喜地看到,中国共产党已经并将进一步找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文明之路。”[20]如今,党的十七大已经吹响了进一步司法改革的号角,迎着这股春风,我们要做的就是深化检察体制的改革,[21]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建立中国特色的“检察一体化”,使其真正成为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一把利剑。[22]
【注释】*沈开举,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美国政治学家米切尔·约翰斯顿教授曾经感叹“在反腐败问题的讨论中,没有哪一个问题能像腐败的定义这样长期争论不休,也没有哪个问题像腐败的定义这样在那些具有重要意义的讨论中经常占据优先的位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经对“腐败”下过一个简洁而明了的概念,认为腐败就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参见胡鞍钢:《中国:挑战腐败》,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以上数据来源分别出自:《法制日报》,1999年9月18日;《楚天金报》2005年3月22日;《华西都市报》2006年9月5日;中国知名律师网http://www.114148.com/old/XXLR1.ASP?ID=490,深圳新闻网http://news.sznews.com/content/2007-03/21/content_962239.htm,最后访问日期均为200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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