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令人痛心的局面的产生,不禁让我们想起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所做的论述,“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12]他老人家认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3]今天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一个社会出现腐败问题既不可避免,也并不令人可怕,真正可怕的是社会制度本身非但不能预防和惩治腐败,却反过来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果。
三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化检察体制的改革惩治腐败
对于腐败行为,我们党历来主张严厉打击和惩治,并且从治党治国的高度要求全党同志注意腐败的危害性,坚决同各种各样的腐败行为做斗争。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同时,为了加强反腐力度,党和国家也更加注重司法机关的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指出,我们应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提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其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一提法,在我党和国家的文件中是首次出现,预示着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在未来将会有大的发展,也让我们看到了对检察体制进行深化改革的希望和曙光。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深化改革检察体制,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贾春旺),从而加强对于腐败行为的预防和惩处呢?我们认为,应当改革以前以教育感化为主的反腐模式,更加注重在制度建设下大功夫,从教育防腐转变为制度防腐,努力建立适合人性并符合权力运行规律的制度。而其中最为紧迫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实现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垂直化管理,实现“检察一体化”,从而“激活”和改善当下在某种程度已经异化和失效的检察体制,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反腐功能。
之所以进行这样的制度重构,概是因为:首先,残酷的实现已经证明而且仍将证明,期望通过对官员进行道德教育来防止腐败,尽管并非不重要,但是往往收效甚微,当受党和国家教育多年的高级干部一个接一个地倒在“糖衣炮弹”中的时候,我们能做的只有面对现实,通过制度对他们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其次,我国宪法之所以要设立一个独立的检察机关体系并赋予其法律监督权,就是为了能够让其代表国家对破坏法制统一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处,那么国家就必须给予其足够的权力和保障该项职能的行使;最后,建国以来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变革已经为我们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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