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加注重从制度上反腐败的深刻内涵——从十七大报告看检察领导体制的重构
沈开举
【全文】
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很快就进入了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发生“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新时期,与此同时,各种形式的腐败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蜂拥而至。应当看到,这些年来,党和国家不断加大反腐力度,采取诸多反腐措施以遏制腐败的蔓延,并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胜利。但是,由于权力本身易受腐蚀的特性,以及转型时期社会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某种程度上的“失序”,腐败“出生率”似乎总是会大于“死亡率”,甚至会出现腐而不败的现象。对此,我们不但要有所警示,而且要在认真总结国内外反腐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制度反腐”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
一 当前腐败的特点以及反腐的重要性
尽管对于腐败的定义,人们至今仍无法达成共识。[1]但毫无疑问的是,腐败行为让人深恶痛绝,对民族和国家危害甚大。从近些年来已经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当前的腐败行为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腐败活动呈现群体化、集团化甚至地区化的发展态势。从1990年代开始,这一态势日益凸显并不断蔓延。近些年查处的腐败大案要案中,涉案人员从十几人,不断发展到几十人、上百人,甚至一个腐败案件的查处可能会导致某一地方“政治地震”。 1999年,广东湛江特大走私案牵涉公务员达259人;2004年,黑龙江省绥化原市委书记马德卖官案牵涉到265名官员,其中仅绥化市各部门的一把手就有50余人;2006年,湖南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的落马牵涉当地158名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更令人震惊的是,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机关,居然也出现了武汉中院、深圳中院这样的集体腐败案。[2]腐败分子们如同《诗经》里所描写的“硕鼠”一般,一旦从某单位抓,挖一挖可能就是一窝。
(二)、腐败行为越来越复杂和隐蔽化。随着腐败的主体从个体行为逐渐发展成为一种集团行为,集体贪污、利用公款公物进行集体行贿以及法人犯罪不断增多,并且从本人作案发展到默许、暗中纵容甚至公然支持自己的亲友、情人等以自己的名义捞取好处;同时,腐败的方式也从单一的权钱交易发展到权钱、权色、权权之间相互交叉交易,且作案更加隐蔽诡秘。有些腐败分子逐渐形成对内实行“专业化”的分工合作,对外则步调一致互相庇护,并在关键时刻组成高度严密的攻守同盟,抵制法律的制裁。
(三)、腐败职务级别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沈阳“慕马案”,涉及副省级干部1名,副厅级4名,正处级11名,县处级7名;成克杰案中,除了成本人以外,还有徐炳松、李恩潮两位省部级领导牵涉其中;马德案件牵涉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而2007年的“上海社保案”更是把陈良宇这样高层干部拉下马,令中国最大金融城市一度地动山摇。[3]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的工作报告显示,从1998年至2002年5年间共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12830人,而到了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十万元以上和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达8490人。而从涉案金额上来看,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令人震惊。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处1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1335件,2002年查处数额百万元以上的案件1319件,到2004年查处的仅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就达到123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