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构建统一公法学制度的路径和方法
统一公法学研究已经突破了传统上把公法学等同于
宪法与行政法上的误区,它已站在整体公法学之上对部门公法学进行俯瞰,这样在更加广阔的视野中寻求到统一公法学的制度构建路径和方法。那么构建统一公法学的路径何在?它又需要那些方法来进行构建?下面笔者分别进行说明。
(一)构建统一公法学的路径
有人提出,构建统一公法学的路径可以从对公法制度与私法制度,综合公法制度及公法与其他学科没有研究到的即剩余公法制度进行研究。笔者认为,这不啻为一种好的研究思路。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研究论证,因而也不知从何加以赞美。在笔者看来,主要有三条构建统一公法学的路径:1.由部门公法学到统一公法学的自下而上的研究路径。部门公法学对相关制度的研究成果斐然,如诉讼法学上的正当程序制度,三大诉讼法就有很多的论述,而作为总论的统一公法学则无相关研究,那么可以直接引用这一制度作为统一公法学上的制度,这样一种自下而上的研究路径可以减少研究上不必要的耗费,提高了研究的效率;2.跨部门法的研究路径。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往往决定解决某一问题手段的多样性,一个问题不是依赖某一单个部门就能解决,而要多种公权力才能达成。“公权力之间界限的淡化、相互交织以及公权力的协同运作,要求我们必须改变某一种权力为中心设计和构建部门公法的局面,而代之以整体和统一的视野审视和规范公权力”①客观形势的发展要求在构建统一公法学制度上使用跨部门的研究方法。如听证制度,就可以把立法上的听证、行政许可上的听证、行政处罚上的听证、环境法上的听证,甚至刑事审判(可以视为一种更为严格的听证)比较起来进行研究。通过对各部门法中具有“家族相似性”制度进行研究,有利于构建统一公法学的相关制度;3.超越公法学之外的研究路径。有比较才有鉴别,有比较才有借鉴。统一公法学的制度安排除了在公法学体系内寻求,还需要到其他领域内寻求解决途径。我们可以从公法制度与私法制度相关连的制度找出统一公法学应吸收的东西,如私法中的平等原则,它强调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一律平等,那么其中的平等对于公法中的行政合同行为也可借鉴,在国际公法中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也可作为参考,在诉讼法上,法庭审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这样的比较与借鉴可从私法的有关制度上汲取有益于统一公法学制度构建必要的成分。再如从公法制度与政治制度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政党公权力的研究中不足现象,我国目前把共产党的公权力研究排斥在国家公权力之外,这是不正常的,因为“研究执政党的公权力运行规则,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提供理论支撑和公法制度保障,这是中国公法学界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②因而这样的比较可以为统一公法学制度弥补缺陷。在公法制度与道德、宗教及伦理规则关系上,道德、宗教与伦理规则要求人们“人心向善”,可以看作是对公权力“内心确信”或“自由心证”的解读,两者具有某种程度的同一性。所以超越公法学之外进行研究的路径能够为构建公法学总论制度提供一种新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