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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法权形式及实现途径——第七章 社会公共经济权益的救济途径

  (二)公益诉讼的特征
  公益诉讼具有与传统的诉讼不同的特征,表现为:(1)公益诉讼具有公共性。公益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所追求的目标是整个社会的公平与公正,而并不是或不仅仅是要实现个体的权益,追求个体利益的补偿。(2)公益诉讼的原告具有不特定性。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与侵害后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3)公益诉讼具有预防功能。公益诉讼的前提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现实的损害,也可以是尚未造成现实的损害,即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性的损害为要件,只要根据合理的判断其具有发生补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可能性即可提起,这说明公益诉讼对于损害具有明显的预防功能。(4)公益诉讼案件的既判效力具有扩张性。公益诉讼以促进公益为目的,并非局限于保护当事人的私利,所以其效力往往不仅局限于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其功能超出了个案救济的范围,而带有公共政策形成的色彩。
  (三)公益诉讼的意义
  1.公益诉讼的宗旨在于谋求推动制度的改进和社会的变革,而不像个人诉讼那样是为追求直接的利益补偿。公益诉讼试图通过法院“阐明法律,为私人和公共机构未来的行为提供指引”。 [191]公益诉讼不但能够为社会经济生活的转变提供契机,而且它还是社会前进的路标。
  2.公益诉讼是通过法律对政治组织和官僚施加压力的活动。公益诉讼正是运用法律和法律技术来实现广泛集体目标的工具,它为人们“打开了通过法律施加压力的机遇之窗” [192]公益诉讼能够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制衡和互动开辟通道,这有助于加快社会政治经济民主化的进程。
  3.公益诉讼是公民和社会团体通过司法程序参与公共事务的革命。 [193]国内有学者认为公益诉讼不仅是诉讼制度的一种创新,更为重要的是它完全可以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从而成为官治走向民治的转折点。公益诉讼从司法保障上为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了一条有效的新途径。 [194]
  (四)公益诉讼的制度架构
  1.原告、被告的资格
  美国最早规定公益诉讼条款的《清洁空气法》规定“任何人得……提起诉讼”,并未对原告与诉讼标的之间的利益关联作任何规定。但在两年后修订《清洁水法》中的公益诉讼条款时,则对提起诉讼的公民资格作了限制性规定,将“公民”定义为其利益被影响或有被影响的可能者。此后,联邦最高法院又在一个案件中确立了以“实际损害”作为原告是否适格的判断标准,并逐渐形成了判定原告是否适格的“三步法则”。“三步法则”是指:首先,原告受到了具体的“实际损害”。其次,这种损害必须可以“合理地归因于”被告的行为,即被告的行为和原告所受损害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第三,该等损害可以为法院的有利判决所补偿。法院对“实际损害”的类型持宽容态度,明确承认对审美利益等非传统利益的损害,亦可成为诉讼救济的对象。联邦最高法院在1992年对另一案件的判决中进一步确立了原告适格的“三步法则”。这一判例法对原告适格作出干涉的要求:首先,“实际损害”不能是“虚构的”,为此应满足“具体的和特别的”以及“实在的和即将发生的”条件。其次,该等损害必须由被告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而非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第三,该等损害必须“有可能”由法院的有利判决所补偿。法院虽然主张“实际损害”是最低限度的原告资格条件,但当诉讼并非针对政府,而是针对私人违法者时,只要国会通过立法赋予公民原告资格,公民就可以起诉,无须受上述“三步法则”的限制。
  美国公益诉讼的被告为:私人企业、美国政府、行政机关的责人等违法者。
  2.诉讼事由
  对私人企业、美国政府等违法者诉讼的诉事由为其违反法定或主管机关核定的义务;对行政机关的责人诉讼事由则为其疏于执行法定的非裁量性义务。以行政机关负责人为被告的诉讼涉及行政机关职权的行使,法院对之持谨慎态度。公民原告要提起这类诉讼,原告资格的要求外,还应保证其所诉行为具有“可诉性”,并且以“非裁量性”作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标准。至于以私人企业、美国政府因违反法定的或主管部门核定的义务提起的公益诉讼由于不涉及行政机关职权行为问题,因此法院对其限制较少。
  3.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的负担
  公益诉讼中起诉人起诉的目的是维护公益,而非获取私利。但提起这类诉讼会给起诉人带来一系列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起诉人虽不以获利为目的,但如果诉讼过程中所承担的费用不能得到有效补偿,势必影响这种公益性诉讼的广泛适用。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负担律师费用的“美国规则”,即使是胜诉的一方原则上也不得向败诉的一方请求律师费用,这不利于公益诉讼的适用。为了鼓励公益诉讼,国会以“法院认为适当”作为负担律师费的标准,赋予了法院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鼓励公益诉讼,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阻止那些不必要的诉讼。
  4.公益诉讼的限制
  为防止公益诉讼适用过多过滥,国会在立法中规定了限制措施:(1)起诉人必须在起诉前将书面的“起诉意愿通知”送交违法者及行政机关。在该等起诉通知送交之日起满60日,起诉人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国会规定提前通知制度是为了给政府部门和违法者一个纠正其违法行为的机会,从而排除公益诉讼,减少法院的诉讼案件,避免为不必要的诉讼所累。(2)当政府部门已向法院提请对违法者追诉时,公民无权起诉。
  5、公益诉讼中的救济方式
  法律没有对公益诉讼的救济类型作出详细规定,但公民诉讼的原告无权请求金钱上的损害赔偿是一个普遍接受的事实。目前公益诉讼的救济手段有以下两种:(1)禁令。法规允许公益诉讼原告请求法院发布禁令,要求行政机关采取具体措施以贯彻法律的要求。(2)民事处罚。在美国,民事处罚由行政机关或公益诉讼人提出请求,由法院判罚被告一定数量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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