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负有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安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责,这是整个社会能够正常运转可靠保障。行政机关不仅有义务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增长,而且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当即时地采取各种保护措施,防止、制止、排除各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保全、恢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经济权益的行政救济方式,在程序起动方面,有两种情形:一是通过经济管理部门主动的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律所赋予其的职责,以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为手段打击和制止违反政策和法律,损害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行为;二是根据人民群众的检举,进行深入的调查,一旦确定被检举的行为人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坚决地给予严厉的制裁。社会公共经济权益的行政救济手段相对于司法救济手段具有独特的优势。一方面表现在它的主动性,行政机关积极的依法行政行为对危害社会公共经济权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及时制止或排除;另一方面表现在它可以对危害社会公共经济权益的行为采取事前预防措施和行动;此外,在处理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事件上,具有迅速、快捷和时效性,这也是社会公共经济权益行政救济手段的一大特点。
(二)社会公共经济权益的诉讼救济途径
在国内外,为了保护公共经济权益可以采取的诉讼途径有:检察院提起的公益民事诉讼、团体诉讼、公民诉讼、检举人诉讼、社会行动诉讼和集团诉讼。
1、检察院提起的公益民事诉讼
一般认为,检察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12世纪法国的国王代理人和英国的皇室法律顾问制度,而当时的国王代理人和皇室法律顾问,均可代理国王或皇室参加民事诉讼。然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制度,是随着检察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制度。1976年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1950年联邦德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在婚姻无效案件、雇佣劳动案件、部分禁治产案件及宣告失踪人死亡等案件中,提起诉讼或提出申请。在日本,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就婚姻、收养、亲子关系等人身诉讼案件提起诉讼或提出申请,或提出上诉,就法人事件、信托、公司拍卖、整顿、清算等诉讼事件可以提出申请或提出即时抗告。在英国,检察长可以国王或皇室的名义,对涉及皇室权益的案件、告发诉讼案件、确认婚生和非婚生子女合法身份的案件、缠讼案件等提起诉讼或提出申请。在美国,根据美国法典第28卷第547条规定,在违反税法的案件、土地征用案件、政府确认土地所有权案件、违反托拉斯法案件、涉及联邦利益或联邦官员的有关国民银行法的纠纷,以及涉及联邦利益的民事案件中,检察官可以代表联邦或政府提起诉讼。以1969年
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环保法规授权检察官提起相应的环境侵权诉讼。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张。除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外,北欧国家也存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制度,其范围包括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关于确认公民身份的案件,关于破产的案件等。
我国检查机关也开展了关于公益诉讼有试点。以河南省检察机关为例,至2000年3月,已经起诉并经法院判决胜诉的民事案件就有12件,主要是国有产流失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院“关于强化检察监督职能,保护国有资产的指示”精神,上海市检察机关也制定了“关于民事行政检察保护国有资产试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若干意见(试行)”,要求结合上海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地、有计划地试行保护国有资产提起民事诉讼或支持民事起诉工作,在坚持依法办案原则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开拓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局面。到目前为止,已经成功办理了两起案件,并在积极酝酿和准备新的试点。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是可行的,并且一些新的经验还可以为将来修改
民事诉讼法,即对确立和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提供参考和实践依据。然而,当前我国在《
民事诉讼法》中缺乏关于检察院出于维护社会公共经济权益提起民事诉讼的明确规定,致使检察院介入民事诉讼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是最佳的公共利益代表人。而行政机关具有积极执法功能,司法机关具有消极司法功能,二者均不能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鉴于检察机关在追究违法行为方面具有的强大优势,应发挥主导作用,我国立法有必要明确规定检察院必要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经济权益,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团体诉讼
团体诉讼是指当某一社会团体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权益遭受侵害时,由该社会团体基于法律赋予其的实体权利,提出停止侵害或撤回一定行为的诉讼请求的诉讼形式。团体诉讼具有下列特征:(1)原告只能是具有权利能力的公益团体;(2)诉讼请求只限于要求法院判决停止一定的行为或撤回一定的行为;(3)原告基于自己的实体权利,而不是基于成员委托的权利或担当诉讼的权利;(4)原告的诉讼权利必须有法律特别的规定;(5)原告胜诉的判决,团体的成员可以援引判决并主张对其产生约束力。团体诉讼的判决具有扩张性,团体成员之外的第三人可以直接援引判决的内容并使之对其具有约束力。团体诉讼是德国立法确认的一种公益诉讼形式。
3、公民诉讼
公民诉讼指公民个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或由政府部门提起的诉讼,日本称之为民众诉讼。1970年美国密西根州的
环境保护法,允许个人即使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受环境污染,或受有某种程度的利益损失,也可以提起诉讼。美国的这种公益诉讼具体又可分为市民提出的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与纳税人提起的禁止令请求诉讼等。在印度民权运动的感召下,最高法院克里希纳•耶尔法官和巴格瓦蒂法官提出了引入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他们于1977年8月向国家司法委员会递交报告,提出公益诉讼是穷人或受压迫者获取司法救济的有效途径的主题思想。这份报告获得其他法官的支持,被认为是印度公益诉讼制度的开端。随后,公益诉讼案例不断出现。法院的做法影响了议会的行为。1986年制定的《环境法》确认了扩展的起诉资格要件的合法性,规定除行政机关外,个人或组织也可以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污染企业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