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委员会在《关于体育的赫尔辛基报告》中坚持认为“条约所保障的基本自由一般并不与体育行业组织的管理措施相冲突,如果这些措施在客观上是合理的、非歧视性的、必要的和相称的。”这正是欧共体委员会在近来处理一些个案时所要传达的信息。作为一般性的主张,这是令人信服的。体育在欧共体法下有施展的空间。公平竞争!
6.体育政策的更广泛的范围
体育具有非同寻常的经济特征。它在文化上和社会上也具有重要意义。欧共体委员会在处理案件时如同编织一样,将这一股股不同的线索撮合在一起的做法,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已有人指出,由于存在着对其不稳固的
宪法基础的批评,欧共体委员会在管制上的野心可能会因此而动摇。[122]如今,欧共体的体育政策究竟应该有多广泛这一问题已越来越成为焦点。
6.1.欧共体委员会的方法:“欧洲体育模式”
一份发表于1999年2月的新闻公报的内容引起了人们对欧共体委员会的广泛管辖领域的关注。[123]这份简单展示了欧共体委员会计划工作日程的文件,是以15位专员中的3位的名义发表的,分别代表了竞争政策(范·米尔特,Van Miert),文化(奥雷贾,Oreja)和社会事务(弗赖恩,Flynn)。作为受到普遍关注的对象,体育无疑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但欧共体在各个领域的管辖界限是分明的,方法是不同的,同时也是受限制的。欧共体委员会自身所陷入到的这样一个复杂网络已经暗示了为达到一致的政策发展所不可避免会导致的紧张关系。
1999年5月,欧共体委员会在希腊奥林匹亚举办了一次“欧盟关于体育的讨论会”。这次会议吸引了来自体育行业组织、媒体和相关政府机构的代表参加。会议产生了一系列决定[124],其中包括了有关要求遵守“欧洲体育模式”的声明。这一核心概念在欧共体委员会的第一份后博斯曼政策文件《关于体育的赫尔辛基报告》中再次及时地出现了,该报告被认为是与条约中的竞争规则在体育领域的适用相关联的。[125]赫尔辛基报告开篇就雄心勃勃地主张,它“为将体育的经济方面同其大众、教育、社会与文化方面结合起来给出了指针”。欧共体委员会确认,在“基于共同概念与原则的欧洲体育道路”上,体育具有作为“一种社会整合与教育手段”的功能。体育的这一功能与其日益显著的经济动因间发生了紧张关系。欧共体委员会提到了来自“脱离的”欧洲足球联赛的威胁,这一赛事可能“威胁到职业体育和业余体育间的财政关联的原则、激励与升降级制度,而这些原则与制度目前普遍适用于绝大多数足球联盟。[126]
欧共体委员会广泛的管辖范围通过与其发表于1995年的一份白皮书相联系而得到了强调,该白皮书的主题是为寻求加强体育的教育功能的办法而进行的教育与学习。[127]在欧共体理事会看来,体育是社会民主的理想平台;而且,“现存的共同体计划应该运用体育来与排斥、不平等、种族主义及仇视外国人做斗争”。
令人吃惊的是,尽管欧洲法院在博斯曼案中承认了体育具有“特殊的”“社会重要性”[128],但实际上这一逻辑是建立在其与普通产业的经济差异之上的,特别是俱乐部需要实力相当的对手。与之相反的是,欧共体委员会的日程表范围更广。有人指出,欧共体委员会应该为其在适用欧共体法时低估体育广泛的社会与教育功能负责,赫尔辛基报告可以很有说服力地表现出欧共体委员会对这一指责的敏感。但这一报告让读者感到焦虑的是,鉴于欧共体委员会在许多领域因为合宪性问题而只拥有有限的管辖权和政策制定手段,恐怕不能对欧共体,特别是欧共体委员会,以及作为社会进步工具的体育过问太多。欧共体委员会可能面临着对其管制能力的期望值被过度拔高的危险。对于欧共体委员会已表达过的对保护“欧洲体育模式”的期望来说,这是尤为中肯的。这一模式致力于将顶级竞赛与基础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很明显与北美职业体育采取的那种“封闭性联赛”的模式是截然不同的。[129]然而,欧洲职业体育的最高层次,特别是足球,却对北美体育的赚钱方式充满了向往,这一正在兴起的趋势同欧共体委员会推崇的欧洲体育观念之间产生了冲突。前文曾经讨论过,欧共体委员会拒绝给予条约第81条第3款下的豁免,以此来遏制与在基层体育中分配收入无关的集中出售转播权的行为[130];而且或许可以利用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来阻止“封闭性”联赛的创设。[131]但是,建议欧共体委员会运用其被过高估计的能力来阻止职业体育中的财富最大化趋势是个馊主意。欧共体委员会不是一个总的体育管理者,它也没有能力去强行创建一个“欧洲体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