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文第四部分列举并讨论过的案件可以被分成三类,用以说明欧共体委员会的实践是如何演变的。比如,关于UEFA的“主客场”规则的“莫斯克伦案”[106]就是一个反映了体育自治管理原则上完全不在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管辖范围之内的例子。这属于第一类;游泳运动中的反兴奋剂规则也属此类[107];以及UEFA制定的关于禁止业主在多个俱乐部控股的规则——欧共体委员会正确地指出了这一规则对于保证体育竞赛是对高尚境界的真实而非虚假的奋斗是至关重要的。[108]据称,新转会制度中的“转会窗”规则[109]也将获得类似待遇。对球员交易的这一限制减少了金钱说话的机会,并将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俱乐部通过提高现有球员的水平而获得成功的能力上来。
“世界杯足球赛案”适于被归入第二类。其售票行为是纯经济性质的,与欧共体法上关于“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禁止间接的国籍歧视”的基本原则相抵触。[110]
其他最近作出非正式决定的案件都没有得到有关欧共体委员会立场的明确解释。2002年6月5日的备忘录虽然被冠以醒目的标题“欧盟竞争规则在体育领域的适用”,但也不过是对近期实践的简单介绍。[111]对于体育运动的组织与运转来说,真正重要的,并因此超出条约第81条之外的,是邀请参加讨论而非泾渭分明的分类。转会制度和转播权转让这两个问题在本文第4部分得到了最多关注,也是特别令人感兴趣的。有关论点不再赘述,但可以说,这两项实践都被看作是促进了财富分配制度,有利于保证联赛中的竞争平衡;但两者又都无力反驳对它们的强烈批评:存在着其它既能达到这一目标,同时又不对第三方、运动员及作为买方的转播机构直接造成显著影响的方法。因此,更加难以把它们都置于条约管辖范围之外。而且它们是否有合理依据从而根据条约第81条第3款取得豁免目前尚不明朗。谨慎的欧共体委员会已经拒绝对将条约第81条第3款适用于转会制度的问题做出正式决定,尽管它曾非正式地表示对单方违约的一方给予集体制裁的制度可以满足豁免的条件[112],而另一方面它也明确地拒绝了对集中出售转播权的普遍现象作出任何裁判。[113]
当然,这关系到一项实践是完全被置于条约第81条管辖之外还是需要根据条约第81条第3款取得豁免。因为众所周知,给予豁免目前仍然是欧共体委员会的专属权力。[114]因此,一种对条约第81条第1款取狭义理解的体制将为体育自治权提供最好的保护;相反,给予这一禁止性规定以宽泛解释则加强了欧共体委员会的控制力。对竞争法律工作者来说,这是标准费用。但在实践中,这一区别可能比乍看起来要小。如果要将某些实践从条约第81条的管辖范围中排除出去,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满足的条件是,这些实践是必要的和成比例的;相应的,体育组织在实践中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与欧共体委员会合作,而不论是对条约第81条第1款持何种理论观点。
博斯曼案的狂热分子可能会以受伤的口吻问道:条约第39条怎么了?事实上,欧共体委员会近期的实践都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基础之上的,即当适用于体育领域时,条约第39条的基本主旨和第81条/82条是一样的。 根据欧洲法院对欧共体条约的解释,对人管辖的条款和竞争条款有所重合,而对物管辖的条款并不直接约束私人当事方,也不与竞争条款重合。[115]博斯曼案被用来在条约第39条中为体育的特殊性敞开大门,并且,为了避免条约规则适用的不一致,欧共体委员会现在看来正准备按常规在依据条约第81条处理体育实践时适用同样的规程。比如,在其处理UEFA的关于一个业主拥有多个俱乐部的股份的规则时,欧共体委员会在适用条约第81条的过程中直接援引了“第39条的推理”。[116]欧洲法院在沃特斯案(Wouters Case)中采取了类似的假设,即条约第39条和第81条是重合的[117],德列格案和列托宁案都包含了在这一方向上具有说服力的材料。[118]尽管这些规则在表面上对贸易具有限制性影响,但它们反映了组织性体育运动的内在要求,因此并未触犯条约规则。至少在这一分析层面上,第39条和第81条是平行的。应该承认的是,在个案中精确判定哪一类体育规则符合这一标准经常是复杂的。[119]当然,与其在竞争政策实施中所处的中心地位相比,欧共体委员会并无对违反条约第39条的私人当事方直接采取行动的权力。但是,作为一般性的立场,以下观点看起来是正确的,即为体育运动的基本组织工作所必须的规则应该取得同样的豁免,无论是基于条约中有关自由流动的条款还是有关竞争的条款。欧共体委员会对修订过的FIFA转会规则[120]和关于经纪人的规则[121]进行了非正式处理,承认二者符合条约中有关自由流动的规则,并且根据类比推理,认定尽管这两项规则没有被排除在条约第81条第1款的管辖范围之外,但也为第81条第3款所接受。通过上述做法,欧共体委员会看来已经提高了取得同等结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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