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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公平竞争!”:欧共体法在体育领域适用的最新发展(下)

“请公平竞争!”:欧共体法在体育领域适用的最新发展(下)


[英]斯蒂芬·维泽内尔;著 ;裴洋;译


【全文】
  5.适用于体育的欧共体贸易法的框架
  1999年,欧共体委员会发表了《关于体育的赫尔辛基报告》。[97]在标题为“明确体育的法律环境”的部分中,欧共体委员会花费的笔墨相对简明扼要,而条约中的竞争规则成为关注的中心。众所周知,欧洲法院回避了从竞争法的角度对博斯曼案进行分析。巴罗格案(Balog Case)是一起由非欧盟(匈牙利)公民提起的诉讼,它本来提供了一个机会来借助条约第81条对2001年前的转会制度进行审查,但争议双方在达成和解后就撤诉了[98];而在德列格案和列托宁案中,欧洲法院认为,案件没能提供足够的细节以允许其对条约中的竞争规则作出非正式裁决。[99]或许只去解决那些同眼前案件有关的事项是一个更可取的司法技巧,但在博斯曼案的法律总顾问朗兹的强硬观点的推动下,这种司法沉默却给人们留下了大片空间来对竞争规则在这一领域中所处的合理地位的问题进行争论。[100]
  在赫尔辛基报告中,欧共体委员会只给出了一个分析框架。欧共体委员会认为,从条约中的竞争规则的角度出发,体育主体的规则大致可以分为三类:(1)不受竞争法管辖的规则。条约第81条第1款原则上不适用于这些规则,因为它们是体育主体内在属性的体现并且/或者为体育的组织工作所必须。欧共体委员会表示,“首先和最重要的是”,这些规则属于“竞赛规则”;(2)原则上为竞争法所禁止的规则。这类规则包括了被经济利益所驱使而又与保持体育的社会特征无关的规则。传统的欧共体法禁止除国家代表队这一特例之外的基于国籍的歧视和在诸如体育商品的分销等实践中的反竞争行为;(3)有可能取得竞争法豁免的规则。欧共体委员会以博斯曼案为例,对为了达到维持“俱乐部间的平衡,同时保持一定程度的平等和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并能促进对年轻球员的聘用与培养”的目标而达成的协议,表达了肯定的态度。欧共体委员会同样准备对“在时间和地域上有限度的独家转播权”和建立在透明与非歧视的选择标准上的短期赞助合同给予豁免。可以预料,欧共体委员会提到的那些缺乏积极功能的机制很难取得豁免,如果对成员国间贸易造成了显著影响,将被认为是违背了条约第81条第1款。
  将这个分为三部分的框架作为起点显然是有帮助的。对于那些希望能使其安排免受欧共体法干预的体育界人士来说,对其自身的安排做出调整以符合欧共体委员会所要求的方式是可能的。但对于特定实践在这一层面上所处的合适位置,仍存在不小的争论空间,不仅仅是传统的体育实践,简单的说就是“竞赛规则”,不可避免地带有经济因素,而且随着体育的商业标尺的升高,这种经济因素发挥的作用也会愈加明显。[101]对于第一类与第三类之间、第二类与第三类之间的界线的分歧看来也特别有可能加剧。欧共体委员会在分类的问题上看来也是摇摆不定。尽管赫尔辛基报告把用以维持俱乐部间平衡的措施归入第三类,即可取得豁免的实践,但至少值得怀疑的是,这类措施对于体育竞赛的基本组织工作来说是必须的,它们应相应地属于第一类,即条约第81条第1款管辖范围之外的规则。在一份几乎是和赫尔辛基报告同时发表的新闻公报中,欧共体委员会在论及这一问题时称,为体育行业组织所必须的用来确保俱乐部之间的平衡、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和竞赛的真实性及正常运转的规则在原则上不受条约中的竞争规则的约束。[102]这似乎表明欧共体委员会正在向界线的另一边滑动。从这个角度来看,在俱乐部间保持平衡以避免比赛结果过早失去悬念是体育的内在要求,而维持平衡所必须的收入分享制度即便明显涉及到巨额金钱,仍有可能完全游离于条约第81条的管辖之外。
  在欧共体委员会区分的三种类型的规则之间确定界线显然是门精巧的艺术,但明确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尽管这一分类学的作用是为理解欧共体竞争法如何适用于体育,而提供一个紧凑的框架,它本身却并没有与欧共体法在其他部门的适用的基本方法相脱离。体育主体内在的以及/或者为其组织工作所必须的规则都不受条约第81条的管辖,这是对体育的特殊性的承认。但是,有关安排所处的具体环境始终是条约第81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我们绝不能懒惰地或机械地去假设一条限制了条约第81条第1款下的竞争的规则。因此,为了维持一项并不令人反感的商业安排的运行而必须对竞争施加的明显阻碍,其本身是与条约第81条相容的。[103]并非每一项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自由造成了限制的协议都被条约第81条第1款所禁止。“必须首先考虑行业协会作出的决定或造成的影响所处的环境。更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考虑其目标……然后必须考查这些限制性措施造成的影响是否是为追求这些目标所内在必须的。”[104]这一观点在禁止律师行成员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规则中有所体现[105],但这一意见可以很容易地移植过来,以论证以下观点,即体育规则赖以生成的总体环境是建立在对健康的平等竞争机会的广泛追求目标基础之上的,这一环境虽然对竞争造成了限制,但却是追求上述目标的内在要求。因此,对于体育联盟的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限制措施就处于体育自治管理的范畴之内而不受条约第81条的管辖。然而一般的法理学上的要点在于,尽管这一规则起初根据条约看起来似乎是限制了竞争,而体育的经济特殊性被用来为该规则辩护,从而使体育获得了特殊待遇,但事实上所有的部门在原则上都被允许据此援引其特殊性。问题仅仅在于体育的特殊性非同寻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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