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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法权形式及实现途径——第五章 社会公共经济权益的界定方式与程序

  美国的立法听证会是国会经常采取一种收集信息,吸收公众参与立法决策的一项措施。对我国听证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以下作一简要介绍。
  美国国会听证是为了获取对有关拟议中的立法的信息和意见,进行调查或评估、监督政府部门对有关联邦法律的执行情况。有些听证会从性质上讲可能是纯粹调查性的,对人们当前关心的问题提供证词和数据信息。
  美国的听证会从功能角度讲,听证的类别有以下几种:(1)立法听证。立法听证是对那些可能成为法律的有关措施或政策举行的听证。有时,委员一般会在最后决定向委员会或国会提供进一步意见之前,对有关议题举行听证。听证可以为人们提供一个由不同背景的证人进行交流的平台,他们主要包括议员、其他政府官员、利益集团和学界代表以及直接、间接受到影响的公众。(2)调查性听证。指为了评估或研究一项法律、问题或活动而举行的听证会,通常是对联邦计划的质量和政府官员行为而举行的。这种听证有助于确保行政部门对法律的执行,能够按照立法部门意图来进行,并保证政府的政策反映公众的利益要求。国会的调查权威十分广泛,自美国立国以来就一直在行使这一权威,其中多数著名调查案例都成为美国历史上的转折点。国会在调查听证之后,通常要处理那些新发现的问题。司法部门也会对国会调查的同一领域采取行动。这种听证针对联邦政府、司法机构的渎职行为、错误或是管理不善等情况,以及国会成员本身进行的检查和弹劾案例而进行。因此,调查听证可能具有对抗性或充满敌意,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传唤证人。(3)监督听证。这通常是为了寻求改善政府运作的效率、提倡节俭和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而举行的听证会。委员会听证的大量工作就是用于监督方面。许多委员会的监督听证是对现有项目的有关立法,或者对项目的再次授权进行的,所以监督听证可以与立法听证结合进行。(4)任命与条约批准听证。这是根据宪法有关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条款进行的,对总统的行政和司法任命举行听证,是参议院才有的特权。这些听证通常为监督被任命者所在部门的活动提供了便利。大量的任命性听证是例行性的,有些还具有一定争议。根据宪法要求参议院必须批准行政部门与外国签署的条约,但有关听证可以监督条约对国家利益的保护。
  听证会的主要功能是,一方面,听证会为立法机构获取立法信息、进行监督和调查以及批准总统人事任命和条约提供了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发挥着沟通社会与政府特别是立法部门之间关系的功能,是协调朝野对当前问题立场的一条捷径。所有听证都在为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搜集信息。通常,这种信息搜集都会影响有关立法,即使是并非专门为立法而举行的听证也是这样。听证会是委员会在政策制定和监督中广泛使用的信息收集渠道。国会从听证中得到各种好处。它可以为议员、工作人员、公众提供有关问题的信息和立法建议,获取公众的支持并引起对问题的重视。听证会除了给议员提供有关立法信息之外,还为那些关心有关立法的人们提供影响立法或者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使立法成为立法机构和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由此可见,听证会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平等对话的讲坛,它集中反映了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制约关系和互动关系。
  听证会不仅要选择适宜的方式,而且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和规则。听证方式有单独听证与联合听证,闭门听证与公开听证之分。参议院或众议院可以选择联合听证也可以单独举行。联合举行可以节省时间,充分利用有关证词信息,但是单独听证也有其好处,如能充分挖掘相关问题。一般听证都对公众公开,但那些涉及国防、军事、安全或个人隐私或犯罪问题的听证,往往闭门举行,以便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在程序方面包括:确定听证的问题;选拔证人,面试证人;证人提交书面证词;选择听证方式等。另一方面,在听证期间也有一套规则,如有议员作证时议员总要首先发言,然后根据信息内在联系安全其他证人作证。在提问证人时,往往是两党议员轮流进行,当然,针对一个证人的提问时间不能超过5分钟。有的听证是在所有证人作证之后统一提问,有的则在每个证人发言结束就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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