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纯获利益行为的效力——由一个调解事了的案子想到的
王佰光
【全文】
[案情介绍] 原告小梅(化名),2000年时她年仅八周岁,由于父母均外出打工,她被送到邻村的姥姥家居住,并深得姥姥的疼爱。一天,小梅的姥姥对小梅说:你只要好好学习,我就给你两万元钱,等你以后上大学时用。没多久,小梅的姥姥以小梅的名义在银行给小梅存了两万元钱,但存折一直没有给小梅。2007年,小梅的姥姥不幸去世,老人的儿女们在处理老人的遗产时对前面的两万元存折产生较大争议。小梅的大舅和大姨认为该两万元应该属于遗产由他们继承,小梅的母亲则认为那应该是老人给自己女儿的,不应该作为遗产。2007年10月小梅的母亲代小梅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存款为小梅所有,让其哥姐把存折交给小梅。被告辩称,存款上的名字虽是小梅,但2000年时,不到10周岁,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接受赠于的行为是无效的,况且,老人在存款时是附条件的,即小梅得好好学习,考上了大学时用,存折一直没交给小梅也能证实这点,所以主张该存款应是遗产,由其继承。
我院在受理此案后,指定办案丰富的某法官负责本案。该法官认真研究了整个案情,觉得此案中的当事人为亲属关系,如果不做通双方的工作就下判的话,一是双方伤感情,甚至仇视,增加社会中家庭的不稳定因素;二是不能做到案结事了,给以后的执行工作埋下隐患。于是,该法官在开庭前把双方都叫到一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亲情感化法”入手,唤起了双方对以往美好亲情的回忆;从法理和法律规定讲起,让双方明晰各自的权利、义务,知道了什么行为是法律保护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工作,争议的双方握手言和,小梅的大舅大姨当即把两万元存折给小梅,并对小梅的妈妈表示以后小梅上大学时,他们会尽全力相助。一起矛盾就这样被经验丰富的法官化为乌有。由此,我就案件本身谈谈自己的看法。
上面的小梅在2000年时是八周岁,按我国法律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无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资格的人。按照我国《
民法通则》第
12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资格是不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独立进行一定民事活动的能力。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有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然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任何民事活动都不能独立进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