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税发第114号文件的这条“遗产税”规定属于违法、无效的行政规定,对有关当事人、法院及房管部门等不具有拘束力。下文的第二、三部分将详细论证这一观点。
第二,国税发第114号文件关于“遗产税”的规定,超越了法定征税的情况,没有法律依据。
与第114号文件最相关的行政法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该行政法规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除此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不存在兜底条款、也没有规定其他例外情形。也就是说,个人应当缴纳契税的情形只有其规定的5种情形,而这5种情形中并无个人“继承”不动产这种情形。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继承”是一个具有明确、严格内涵与外延的法律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结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
继承法》第
五条的规定,继承包括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两类。这两类继承的主体都有明确的法定范围。《
继承法》第
十条就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共有两种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范围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上述规定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另外,根据我国《
继承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三十八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这两条规定,遗嘱继承人的范围等同于上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者数人接受,已经不属于继承,而属于遗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遗赠是赠与的一种具体类型,应当缴纳契税及相关的税。但它并未有规定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继承不动产应当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