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自然人不同,在承认法人具有行为能力的国家,[2]多认为法人的行为能力产生于法人成立,消灭于法人终止,因此不存在法人无行为能力之说。但这些国家同时承认法人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其范围限于与其性质、法令、目的事业相适应的范围之内。法人越出行为能力为法律行为,发生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3]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中,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企业法人由其性质所决定,自然可以作为抵押人,以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财产为自身债务或者他人债务进行抵押担保。机关法人以从事国家管理工作为目标,其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因此不具备作为抵押人的资格。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分别因从事公益事业或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成立,都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能否作为抵押人,应看法律对其财产作为抵押物是否有禁止性规定,例如《
物权法》第
184条第(3)项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以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权通常认为是可以的。因此,在一定的情形下,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也可以作为抵押人。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种类有:(1)、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合伙型联营企业;(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社会团体;(5)、营业法人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8)、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其他。所有这些“其他组织”,都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虽然他们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同样具有行为能力,其行为能力始自成立终于解散,与其组织章程或规章规定的范围相适应。非法人组织超越该范围的行为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其他组织拥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对其财产具有占有、使用、依法及依组织规章或设立契约进行处分等权能,且能以其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因此,其他组织能够作为抵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