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探讨的是,审限制度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定情况,造成了审限计算方法上的不统一。同时,由于审限一直被看成是法院内部的事,与当事人无关,所以延长审限后,审判人员往往并不告诉当事人,导致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效率产生怀疑。但审限实质上是一种法院和审判人员都必须遵守的规定,是审判纪律。当事人和法官在审限中是相互制约的。如果在审限办理延长手续后,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延长的理由,这样会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五、关于裁判文书的说理和送达问题
王云律师在发言中提出,刑事裁判文书应该比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更为充分,更为详尽,但事实并非如此。民事裁判文书中,对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证据证明的问题、证据的采纳情况、是否采纳理由等等均作了详细的说明;但刑事裁判文书仅仅罗列了认定事实的证据,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的仅作“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表述。刑事裁判文书对于辩护意见一概否定不加分析阐述的方式,使得辩护律师开展工作更困难。对此,吕俊律师表示赞同,她认为,死刑二审裁判文书对于改判或维持往往只有“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一句话,不具有说服力,也起不到指引、教化等等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徒法不足以自行”,希望今后裁判文书能够改变不说理的现象。
省高院梁旭东副庭长认为,关于裁判文书说理简单的问题,要区分情况。英美法系国家裁判文书中,法律适用说理多但认定事实叙述少,我国裁判文书认定事实部分叙述要多。我国在证据制度这块相对薄弱,证据采纳方面更多的是法官心证,而心证的过程难以在裁判文书上反映。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通常已经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但是有些意见不好处理、不好反映,所以在裁判文书叙述中予以避开,但在量刑中已经体现;还有些事项不好写明,因为写了容易地对部分人产生导向。这些人可能会依据这些判决书中的导向,故意去犯死罪再去追求不判死刑的情节。
目前,死刑二审(复核)裁判文书的送达采取委托一审法院送达的方式。有律师提出,死
刑法援案件均由省直律师办理,原审法院一般在外地。有些人死刑都已经执行了,律师裁判文书还没有拿到,对此当事人无法理解,甚至指责律师不负责。省高院梁旭东副庭长指出,裁判文书曾经由省高院直接送达给辩护律师,比较方便,但是也出现问题,如有些案件一审法院还没有收到裁判文书但律师已经拿到,当事人家属得知后就到看守所闹。所以省高院把判决书全部委托一审法院来送达。众多与会律师均认为,对于二审维持死刑的,辩护律师早日得知结果还可以告知当事人后续程序规定及后续期间家属、律师可以做的工作。这对于稳定当事人情绪,促使事态平稳过渡,均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希望省高院能够考虑律师这种法律文书送达的要求,建议裁判文书直接由省高院送达给辩护律师,或者由承办法官通知辩护律师去取。
六、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死刑案件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