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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律师协会办理死刑二审(复核)案件辩护实务研讨会综述

  在司法实践中,对定罪证据存疑不能做到确实充分的,应宣告无罪,已达成共识。但对于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主要犯罪证据充分,而在个别事实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具有排他性的情况下,对案件如何处理?并没有取得共识。此问题的解答也有助于处理证据发生矛盾的情况。田暐律师认为,证据可分为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在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但如果量刑证据存在疑问,不能做到确实充分的,应予适度从轻。这种处理方式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35条的规定:“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另外,魏信云律师认为,如果司法机关对所有案件证人证言的取证过程全程录像,将有助于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吕俊律师还对司法机关提出建议:一、建议在程序上,增加由审判长主持专门针对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举证、辩论环节;二、建议保证阅卷权的前提下,保障律师复制录音、录像等资料的权利。三、建议裁判依据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关键证据应当不是主观性强的证据,如言辞证据。
  四、关于死刑案件审理期限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超期审理、久拖不决,容易引起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法院的不满,也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因此,严格执行审限制度,对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王云律师指出,死刑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案件超期的情况,但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上的后果。对此,许多与会律师有同感。但也有律师指出,请示时间不包括在审理期限之内的,关于案件中的立功事实的查证等等也不计算入期限,因此有些案件持续的时间会很长,远远超出两个半月,但实际并不算超期。省高院梁旭东副庭长指出,死刑二审案件两个半月审限确实太短,所以有些疑难案件只能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可能有时候难以兼顾审限。但是,死刑案件质量是第一位的,即使超过一点期限,但只要能保证死刑案件质量还是可以的。只能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兼顾效率。楼献副会长认为,对于期限问题,当事人及其家属同样非常关心,律师需要对他们予以解释。一些规定的模糊,导致整个案件期限的不确定。如果律师能够解释清楚,也能够增进当事人对司法的理解,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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