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涨律师认为,自从死刑复核权回收最高院后,各级法院对于死刑案件的适用更加谨慎。对于死刑案件,审判机关现在改判的较多,还有一些通过内部消耗的方式减少死刑适用。不管是改判还是内部消耗,切入点是问题的关键,即因为哪方面的点不判死刑。如果找到这个切入点,辩护工作就容易开展。死刑案件卷宗普遍较多,在有限的时间里,律师大量阅卷意义不大,只能通过寻找不判死刑的切入点,才能提高辩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建议探讨、明确各种类型案件的切入点。
省检察院戴贤义副处长也认为由于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法律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低,因此死刑二审案件存在很多争议,但主要是量刑问题。辩护中有一些相对集中要点:一是关于赔偿问题。但法院也很难直接依据赔与不赔来决定是否改判,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也在摸索阶段。二是关于法定情节。这在辩护工作中非常重要,关系到究竟能否适用死刑。目前很多案件涉及自首、立功,但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明过于简单,法院适用法律比较困难。三是关于被告人过错。何为重大过错?很难认定,因此司法机关也在探索。
三、关于证据的审查与认定问题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则和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证言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当面询问证人之后才会合法有效。王云律师认为,刑诉法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必须符合几种特殊情况。在庭审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仍很严重,法庭以宣读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成为普遍现象,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问题并没有因为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得到明显的改善。希望通过律师的努力、法院和检察院的支持,使得证人出庭作证这项制度得到更好的落实。该观点得到众多与会律师的支持。但王忠涨律师提出,坚持证人一定出庭作证其实没有实际意义。关键的问题是如果证言之间、与其他证据材料之间存在矛盾,该如何处理?对于公安、检察取得的证言的矛盾,法院有无调查的义务,针对矛盾,法院有无必要、义务说明、解释、答复?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省检察院应建廷处长认为,刑事案件证人出庭,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目标和趋势。它的步伐并非检察机关、法院能够阻止得了的。证人出庭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宏观上看,必然受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大背景的影响及司法体制的制约。还需要社会大量配套支持,如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对证人保护力度的加强。建立刑事证人出庭制度是一个庞大的工程,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从另一方面来将,并非所有法院拒绝证人出庭就是阻碍辩护权的行使。有些证人即使不出庭,也能在证据体系中发现证言问题;有些证人在法庭中陈述存在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也能达到审查效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