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吕俊律师表示赞同。她还认为,从辩护方法律定位来看,辩护方致力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在心理上对辩护人更有亲切感,这一法律定位使其更易于向辩护方吐露更多案件的实情。辩护人会见同法院会见相比效果不同。同时,由于法官工作负荷重、被告人心理不稳定等等原因,律师基于特定身份的会见可能比法官会见更有意义。而仅凭书面材料发现问题的几率会小得多,需要通过会见发现问题。
省直律师协会楼献副会长认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死刑二审程序进行完毕之后,何时进行复核程序,律师一般不会知道,家属也不知道,也无法委托律师。有些死刑案件在二审程序的同时进行复核程序,这样律师就无法介入复核程序。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回收之后,即使被告人委托了律师,由于缺乏介入复核程序的规定,律师实际上也没什么工作可以做。虽然法律规定死刑复核案件要听取律师意见,但律师该向谁反映、省高院有无义务通知律师是否移送复核、由谁承办等等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缺乏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
王云律师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复核的概念不清晰,复核的对象是什么?是证据、程序还是法律,是全案还是部分问题?关于证据、程序这些问题,应该是一审、二审要解决的。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在于对死刑适用的慎重,由于最高院工作量大,难以严格复核,不如推行死刑三审。一审、二审负责好事实审和法律审,三审再做好法律审,把量刑标准统一起来,这样死刑复核程序可能会有更大的意义。对此,也有律师明确表示,实行三审不太现实,并不是目前哪一部门能决定的,需要长远的法律制度设计。
另外,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律师的介入,还有律师提出:不上诉的复核案件律师介入缺乏依据;检察机关如何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缺乏规定;能否参照上诉程序将律师意见会同复核材料上报等等。与会律师建议有关部门先在浙江省内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案件材料和程序上的交接,以促进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职能的发挥。
二、关于死刑案件辩护的切入点问题
田暐律师认为,辩护律师在准备死刑案件辩护要点要建立在充分熟悉证据和深入研究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再着重考虑以下问题:①犯罪行为和犯罪情节。②犯罪起因。③犯罪结果。④因果关系。⑤犯罪主体。⑥主观恶性。如是否属有准备、有预谋的犯罪等。⑦刑事政策和社会影响。魏信云律师则强调了四点内容:一是当事人在死刑二审案件中的作用和地位,尤其是团伙案件中;二是法定情况被一审法官采纳的情况。三是证据的合法性。四是犯罪行为和后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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