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律师协会办理死刑二审(复核)案件辩护实务研讨会综述
管瑞哲
【关键词】死刑二审;死刑复核;辩护实务;研讨综述
【全文】
2007年8月25日下午,由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和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省直律师协会办理死刑二审(复核)案件辩护实务研讨会”在杭州艮山西路浙江东方豪生大酒店召开。来自省法律援助中心、省直律协、省司法厅、省律协的有关领导、省高院、省检察院的嘉宾及省直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共4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和交流。
会议在共同促进、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共识下,以最高院以及浙江省有关死刑案件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省直律师办理死刑二审(复核)案件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实际情况,围绕辩护律师在死刑案件二审(复核)案件中的相关工作展开,与会者开诚布公、畅所欲言。整个研讨会始终在热烈友好的气氛中进行,并取得了成功。现将此次会议的主要研讨内容做一综述。
一、关于现行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有关死刑案件的法律制度,是诉讼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有效保障;能够确保死刑诉讼程序公平、公开、公正、文明、及时地展开,以达到公正、慎重适用死刑。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不利于律师发挥辩护职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田暐律师认为,实体方面现行法律规定中存在如下问题:第一,死刑适用原则过于抽象。
刑法总则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对于如何认定“罪行极其严重”,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第二,法定刑幅度过大。因为执法人员的主观认识、法律水平不一,从而造成量刑的不均衡,很难做到统一、准确地执行法律。第三,死刑适用情节规定抽象模糊。
刑法分则中,除少部分采用列举方式外,大部分采用了抽象模糊用词进行归纳。这些用词的存在使得执法缺少公正性,也使得执法人员无所适从,随意性太大。
程序方面,田暐律师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死刑复核缺乏具体操作性规定。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
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其中对死刑复核问题做了一些补充规定。其中第40条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一规定为刑辩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提供了依据。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就具体参与方式、方法,还缺乏规定。目前急需解决的是:第一、律师在死刑复核案件中的阅卷权问题。第二、律师在死刑复核案件中的会见权问题。